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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界分的表达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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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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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内蒙古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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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9-15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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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蒙古地区中小企业商标战略法律保障研究(编号:2014C096)
项目负责人:唐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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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司法乱象。在审判原则方面应遵循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与刑法谦抑原则。在审理路径方面首先应考虑构成要件,前者的主观故意内容是"牟利",行为人企图通过履行合同来骗取不法利益;后者则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方面的必要内容,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二者界限分明,但在实践上依然存在"模糊地带",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此外,还应从民刑责任的功能以及司法成本上分析,民事合同欺诈侧重于对当事人的赔偿,通过较低社会成本就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合同诈骗罪则因以预防和惩罚功能为主并且司法成本更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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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罪
民刑责任功能
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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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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