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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配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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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煦涵 谢盛纹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5-79,共5页
出资合伙人必须对自己或其他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故意和过失行为给事务所造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比例责任;管理合伙人在管理事务所事务的过程中是否应为自己的过错与出资合伙人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出资合伙人必须对自己或其他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故意和过失行为给事务所造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比例责任;管理合伙人在管理事务所事务的过程中是否应为自己的过错与出资合伙人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授薪合伙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事务所赋予其的权利相匹配;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可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普通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 民事责任配置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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