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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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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小军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32-41,共10页
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 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障碍,是赋予测谎技术和测谎意见应用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民事测谎契约除应具备证据契约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特殊的规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测谎契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契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违反约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测谎契约 证据 测谎技术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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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契约体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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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萍 朱国华 《江苏农业科学》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419-422,共4页
农村面源污染契约化管理模式建立在环境多元治理与村务契约化管理理论基础之上,是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契约体系是农村面源污染契约化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应当对其基本框架和实施机制开展研究。农村面源污染治... 农村面源污染契约化管理模式建立在环境多元治理与村务契约化管理理论基础之上,是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契约体系是农村面源污染契约化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应当对其基本框架和实施机制开展研究。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契约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契约进行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一级分类项目下的农村环境行政契约、农村环境公约与农村环境民事契约和二级分类项目下的各具体契约。我国目前的农村面源污染契约治理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立法保障、多元协商、多元监督、契约生成、利益驱动、责任追究6个方面建立实施机制,从而确保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契约体系的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农村面源污染的全面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面源污染 契约化管理 农村环境公约 农村环境民事契约 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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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量视角下的行政契约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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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春燕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36-142,共7页
对行政契约是否存在的回答,既要回应契约协商能否融入公权行政的质疑,又要解析契约手段与行政处理的博弈关系。而在梳理这两条脉络的过程中,行政裁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隘口:对于前者,行政裁量权的授予,为行政中的协商创造了空间,并使行... 对行政契约是否存在的回答,既要回应契约协商能否融入公权行政的质疑,又要解析契约手段与行政处理的博弈关系。而在梳理这两条脉络的过程中,行政裁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隘口:对于前者,行政裁量权的授予,为行政中的协商创造了空间,并使行政裁量下产生的行政关系成为划分"公""私"契约的标准;对于后者,行政裁量权的运作,为行政契约成为行政活动方式提供了可能,又使命令式管制外发展协商式行政成为必然。而在划清行政契约与民事契约、行政处理的界限后,对行政契约自身合法性的追问,更应依对行政裁量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裁量逾越即行政契约限制相对人权利的界限划分、裁量怠惰即行政契约束缚行政主体权力的范围厘清、裁量滥用即行政契约背离立法目的的程度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契约 行政裁量 民事契约 行政处理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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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正俗:儒家自然法与传统契约精神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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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生 《广东社会科学》 2003年第5期148-152,共5页
本文以民事契约为切入点,探讨儒家自然法思想对传统契约精神深度模式的内在影响力及其外在拘束力,认为儒家自然法下的传统契约法精神呈道德化、人情化倾向,其外在表现则依赖民间权威系统(士绅阶层及家族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导致传统... 本文以民事契约为切入点,探讨儒家自然法思想对传统契约精神深度模式的内在影响力及其外在拘束力,认为儒家自然法下的传统契约法精神呈道德化、人情化倾向,其外在表现则依赖民间权威系统(士绅阶层及家族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导致传统契约呈浓厚习惯法色彩,最终完成儒家正统皇权的社会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儒家自然法 传统契约精神 民事契约 拘束力 道德化 人情化 社会控制 李约瑟 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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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征收补偿协议性质之辨正——兼及补偿协议履行纠纷司法救济之阶段性设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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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启川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5-54,共10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所涉补偿协议纠纷,采取何种诉讼予以救济不置可否,极易导致法院受理案件与民众维护权益时无所适从,因而,应辨明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从基本法理分析得知,征收补偿协议契合行政契约的内在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所涉补偿协议纠纷,采取何种诉讼予以救济不置可否,极易导致法院受理案件与民众维护权益时无所适从,因而,应辨明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从基本法理分析得知,征收补偿协议契合行政契约的内在逻辑,并且,当前"民事契约论"的形成多囿于补偿协议的契约性而径直定性,抑或受制于现有制度框架造成的惯性思维。而把征收补偿协议定位为行政契约,既可以使征收补偿协议得到理性回归,推进行政契约理论在行政活动中获得本真拓展,又可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收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 行政契约 民事契约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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