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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解释——兼与冯军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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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78,共10页
“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 “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罪行”应仅仅指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不应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应指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结果(后果);“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符合“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具有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严重;二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已经超过“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不具备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明显较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刚刚达到“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二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三是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具有特定范围的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适用标准 体系性解释 刑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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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问题——以限制死刑适用为立场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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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秉志 黄晓亮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2-8,共7页
实现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是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措施有利于维护死刑适用的公正性。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主要包括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认识,以及对死刑裁量情节的总结和归纳。最... 实现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是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措施有利于维护死刑适用的公正性。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主要包括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认识,以及对死刑裁量情节的总结和归纳。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的具体建构,需要从死刑适用标准一致化、情节的具体化、犯罪的类型化等几个方面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适用标准 死刑裁量情节 死刑犯罪类型 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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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确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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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远 商浩文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41-149,共9页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法规范的嬗变进行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采取"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刑法立法在确立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数额标准时应以概括数额为宜,并且摒弃绝对确定死刑的...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法规范的嬗变进行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采取"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刑法立法在确立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数额标准时应以概括数额为宜,并且摒弃绝对确定死刑的立法模式。2016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基于严格控制和限制适用死刑之精神,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确定,应当在参考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死刑适用的数额基点;"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定主要考虑行为造成的物质性、经济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之认定,主要是对死刑适用总体标准的强调性规定,以体现死刑适用的慎重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则主要从贪污受贿主体、发生领域等角度考虑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司法解释 死刑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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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现存问题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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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阳 《求实》 北大核心 2005年第z1期217-218,共2页
关键词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 死刑案件 死刑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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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国受贿罪的适用困境——以系列部级高官受贿案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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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4期94-104,共11页
我国受贿罪及其法定刑条款,存在致命性的缺陷,已俨然成为我国政府高调反腐的掣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当于国外受贿罪条文中的"基于其职务",应予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徒增司法认定的难度,浪费... 我国受贿罪及其法定刑条款,存在致命性的缺陷,已俨然成为我国政府高调反腐的掣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当于国外受贿罪条文中的"基于其职务",应予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徒增司法认定的难度,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应予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既非主观要件,亦非客观要件,而是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道,旨在强调所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表明财物具有贿赂性质,以将正常的馈赠排除在贿赂之外。通说及司法解释一方面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另一方面又认为受贿枉法的应当数罪并罚,故有重复评价之嫌;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承诺包括默示的承诺,而这种所谓的承诺,并没有表现于外、能够影响或侵害法益的行为,致使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事实上成为了"皇帝的新装"!受贿罪死刑适用宽严失据,以至于"情节特别严重"之所谓死刑适用标准,不过是一块任人拿捏的"橡皮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适用困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死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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