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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中的死刑限制措施探析--兼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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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秉志 郑延谱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31-137,共7页
美国是迄今仍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美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包括: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犯罪,主要是有加重情节的谋杀罪;逐步废止了绝对死刑条款;极为严格地限制或禁止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人适用死刑;合理设置了不得假释... 美国是迄今仍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美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包括: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犯罪,主要是有加重情节的谋杀罪;逐步废止了绝对死刑条款;极为严格地限制或禁止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人适用死刑;合理设置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等替代措施。美国限制死刑的措施值得我国合理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 死刑限制 死刑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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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商榷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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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40-146,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但是,终身监禁不具备刑罚的正当理由即报应的正义性与预防犯罪的合目的性。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但是,终身监禁不具备刑罚的正当理由即报应的正义性与预防犯罪的合目的性。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报应刑所追求的罪刑均衡,也不符合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替代措施是不妥当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应适用于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会导致死刑执行方式间的衔接不合理。立法者应坚持立法的科学化,客观、理性地对待民众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报应情感,在听取民意的同时,以立法引导民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慎用死刑刑事政策的落实,应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终身监禁 报应刑 预防刑 死刑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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