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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可以教育改善的罪犯执行死刑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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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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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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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3期124-128,F000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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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省"十二五"刑法学特色重点学科(山东政法学院)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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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利,国家必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只有在公民实施了最严重罪行且无法对其教育改善的情况下国家出于无奈,才能被迫对其执行死刑。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可以教育改善的,只有极个别罪犯是无法教育改善的。罪犯是否"可以教育改善"并不是无法预测和测量的,完全可以根据罪犯的罪前、罪中、罪后的个人具体情况对其做出是否可以教育改善的预测和判断,当然,真正得出肯定的结论需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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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教育改善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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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ath penalty
education improvement
judgment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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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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