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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的程序构建——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第2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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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登科 卢奕达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1-8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第2款就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进行规定,但具体的诉讼形态和次债权分配模式均存在争议。就诉讼形态而言,代位权诉讼的合并审理模式可分为普通共同诉讼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和单一诉讼说。由于《中华人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第2款就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进行规定,但具体的诉讼形态和次债权分配模式均存在争议。就诉讼形态而言,代位权诉讼的合并审理模式可分为普通共同诉讼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和单一诉讼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确定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效果为直接受偿原则,中国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的诉讼形态应为普通共同诉讼。就次债权分配模式而言,前置型分配模式难以实现预设目标、与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不畅、与共同诉讼人独立原则存在冲突。强制执行程序具有民事权益终局性实现的功能,故对次债权分配应采取后置型分配模式。次债权分配程序作为执行竞合处理程序,应以“次债权不抵债”为启动要件,采取平等主义分配原则,其间产生的实体争议可参照参与分配程序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次债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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