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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集团视角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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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兴虎 沈友平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3-58,共16页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引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然而,该款规定仍是以恪守个体公司“人格独立性”为立法基础,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分离实体模式,不能充分反映我国公司集团的现实状况。从既有的...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引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然而,该款规定仍是以恪守个体公司“人格独立性”为立法基础,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分离实体模式,不能充分反映我国公司集团的现实状况。从既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已经呈现严重的泛化适用倾向,这既不符合公司集团“统一管理”的本质要求,也不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宏伟目标。据此,法院应当审慎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既要严格把握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要件,又要关注公司集团“统一管理”的实际需要。具言之,公司集团的识别应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集团名称”等为外观表征,以财务集中管理为实质特征,并结合其他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在行为要件方面,对人格混同的认定应兼顾公司集团的特殊性;在主观要件方面,应注意区分“逃避债务”和“统一管理”两种不同的目的;在结果要件方面,应将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动态财务指标作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集团 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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