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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污染场地修复义务的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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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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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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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9-57,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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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环境损害的公法救济机制完善研究”(24CFX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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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研究目的:研究污染场地修复义务的继受问题,以期定分止争,对未来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引。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我国立法未能全面回答责任主体变更和土地权利转移时,修复义务人的认定这一难题。(2)在主体变更情形下,应由继受者承担修复的行为义务和财务负担,企业组织形态或出资人的变动不影响修复义务的承担。(3)在个别继受方面,对于发生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效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收购,受让人同时承担修复的行为义务和财务负担;此前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受让人承担默示的修复义务后,可向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求偿;(4)在政府征收土地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下,不论其发生时间,都应由政府承担修复义务和费用。研究结论:应综合考虑修复的有效性、合比例性,以及对潜在义务主体的行为激励效果,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完善土壤污染修复义务人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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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场地修复
行为责任
状态责任
概括继受
个别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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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action-based responsibility
state-based responsibility
general succession
specific succ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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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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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状态责任人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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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鄢斌
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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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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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91-9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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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017WKYXZ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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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研究目的:在中国特有的土地权属和利用制度下,界定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状态责任人和合理的义务人。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研究结果:(1)土壤污染修复包含污染行为和责任人两要素。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及污染土壤有事实管控力的主体应当承担状态责任;(2)在多数状态责任人同时存在时,应根据比例和有效原则,选择某一主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3)在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并存时,应优先考虑行为责任人作为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研究结论:行为责任人应当首顺位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承担;状态责任人应当按照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承担次顺位责任;政府承担公法上的环境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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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壤污染
修复
状态责任
概括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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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nd administration
soil pollution
remediation
state responsibility
general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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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01.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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