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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罪责关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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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立泽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78-82,共5页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从内部来看,主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基本犯的犯罪故意与加重犯的犯罪过失两者之间虽然有主次之分,但两者不仅在起因上各不相同,而且所指向的犯罪结果也不相同,相对独立;客观面呈现梯度质变关系,即基本犯侵害...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从内部来看,主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基本犯的犯罪故意与加重犯的犯罪过失两者之间虽然有主次之分,但两者不仅在起因上各不相同,而且所指向的犯罪结果也不相同,相对独立;客观面呈现梯度质变关系,即基本犯侵害的法益与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是成正比的梯度关系。从外部来看则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与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范畴。正是由于其特殊而复杂的构造模式,刑法规范上才将其作为一种修正的犯罪形态予以特别规制,通过对其刑事归责原则的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中肯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 梯度质变关系 构造模式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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