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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基督教会在中国内地置产建堂条约根据质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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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林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32-135,共4页
 一般认为,传教士在中国内地置产建堂是根据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但该条约中文本第六款最后一句是传教士私自加上的,是非法无效的。1865年中法专门就此签订了"柏尔德密协议",但在传教士买地前是否应先报地方官查明准允...  一般认为,传教士在中国内地置产建堂是根据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但该条约中文本第六款最后一句是传教士私自加上的,是非法无效的。1865年中法专门就此签订了"柏尔德密协议",但在传教士买地前是否应先报地方官查明准允这一关键问题上发生争议。在1881年和1887年两次济南教案中,美国官方明确表示传教士在内地置产建堂并无法律依据。直到1903年美国传教士才获得在中国内地置产建堂的条约根据。总之,传教士在内地置产建堂主要是通过对条约的曲解和清政府的"容忍"来实现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代 基督教会 中国内地 置产建堂条约 《北京条约》 柏尔德密协议 权利 传教士 《望厦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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