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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并存的类型化处理模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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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7-24,共8页
在现有民法体系中,不同或同一主体之间权利并存现象不可避免。在我国,对于不同主体权利并存冲突,以司法手段权衡不同主体之利益的轻重以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应是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同一主体权利并存或竞合,采请求权竞合说并补正... 在现有民法体系中,不同或同一主体之间权利并存现象不可避免。在我国,对于不同主体权利并存冲突,以司法手段权衡不同主体之利益的轻重以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应是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同一主体权利并存或竞合,采请求权竞合说并补正其不足较为妥善。立法应尽量减少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的质上差距乃至在某些领域消除竞合,以防权利人难以选择;同时应明确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应以一并转让为原则,若依特约可分别转让时也不得给债务人不利益,以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并存 司法平衡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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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机理及化解机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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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华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23-29,共7页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已成为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并非绝对适用。解决因客体牵连而引起的异网域权利冲突应遵循权利位阶法则。化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并非绝对适用非此即彼法则,权利并存法则应当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权利冲突 在先权利保护 权利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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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并存及优先位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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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平基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4-166,共13页
民法典对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及其优先位序未予明确,导致司法裁判不一。从制度构造看,两者分别注重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之抵押权无需实际占有,两者并存契合一物一权原则。从设立程序看,无论是先设立居住权、再设立抵押权,抑或相... 民法典对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及其优先位序未予明确,导致司法裁判不一。从制度构造看,两者分别注重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之抵押权无需实际占有,两者并存契合一物一权原则。从设立程序看,无论是先设立居住权、再设立抵押权,抑或相反,均无需在先权利人同意,但须履行通知义务。从权利实现看,两者在权利实现时点和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异,可能会并存不悖。当两者相互龃龉时,原则上应以权利设立(登记)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位序的基本依据,最佳方案是尽力助推两者均予实现。若居住权设立在先,宜采取抵押权实现“不破居住权”的方式,而非直接认定在后的抵押权不能实现。若抵押权设立在先,而抵押物的价值在存有居住权时亦能保障债权实现,则应采取“带居”实现抵押权,而非直接涤除居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抵押权 权利并存 优先位序 登记 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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