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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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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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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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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4期115-12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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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TJFX12-05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312 2013 P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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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立法对责任主体制度的建构存在严重缺漏,法规体系多重"防治"而疏忽"补偿"。机场噪音损害责任主体是机场噪音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从机场噪音产生的原因上探讨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是较为现实可行之道。航空公司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通过其向机场缴纳的起降费中增加噪音防治费予以落实。机场应基于"过错推定原则"承担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目前机场权属与管理的多样复杂性,具体的责任承担可具体分析。作为机场和周边建筑的规划方、建设方、环评方和审批方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对机场噪音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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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机场噪音
损害赔偿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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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irport
noise
damage compensation
no-faul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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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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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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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旭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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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朝阳机场有限公司
辽宁省朝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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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方农机》
2019年第5期232-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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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结合机场现有的防治噪音法规体系,多层次立法都将重点放在了"防治"方面,却忽视了"赔偿"方面的内容,在构建机场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过程中有一定缺陷存在。本文分别从航空公司、机场、其他相关方三个方面对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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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机场噪音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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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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