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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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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杰 尹娜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70-75,共6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车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车外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强险应采取由保险公司代办经营的经营模式。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交强险 保障范围 赔偿原则 直接请求权 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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