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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护视域下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救济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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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燕 杨会新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33-35,共3页
现代福利国家思潮促成了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失能后的救济功能。司法作为国家监护的重要一极被赋予了救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核心作用。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纷纷以此为据,构建了各具特色却又在本质上殊途同归的未成... 现代福利国家思潮促成了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失能后的救济功能。司法作为国家监护的重要一极被赋予了救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核心作用。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纷纷以此为据,构建了各具特色却又在本质上殊途同归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我国也应该借鉴域外先进制度,在国家监护的理念下,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设置专门法庭、选择专业的法官,尽快构建适于我国儿童生理、心理特点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程序。同时通过强化司法裁判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的社会导向机能,能动地推进我国家庭、社会、政府多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联动机制的不断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 民事司法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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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关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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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英华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21-24,47,共5页
校园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的相关案例,分析此类案件受案率呈上升趋势,但调解结案率低,赔偿内容不规范,进而对涉及未成年人特点的赔偿项目进行了... 校园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的相关案例,分析此类案件受案率呈上升趋势,但调解结案率低,赔偿内容不规范,进而对涉及未成年人特点的赔偿项目进行了理论分析与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项目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误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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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基于侵害未成年人再犯案件的分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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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方 王文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75-84,共10页
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有效规制的基点。以互联网等媒介平台所公布的强奸、猥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案件为基础,以涉及这四类犯罪行为的再犯案件为研究样本,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有效规制的基点。以互联网等媒介平台所公布的强奸、猥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案件为基础,以涉及这四类犯罪行为的再犯案件为研究样本,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分析。结果表明,社会管控手段的弱化、犯罪场所的隐蔽、监护意识的薄弱以及熟人关系的庇护,是构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现实因素。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原则指导下,平衡原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和国家亲权原则也应于制度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信息公开 社会效益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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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司法正义——以家事司法实体正义为视角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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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敏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9-147,共9页
不同于普通民事司法正义,家事司法正义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正义。家事司法正义特殊性的根源在于家事司法价值的特殊性以及家庭法上的家事正义的特殊性。家事司法正义具有特殊的考量因素,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在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需求... 不同于普通民事司法正义,家事司法正义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正义。家事司法正义特殊性的根源在于家事司法价值的特殊性以及家庭法上的家事正义的特殊性。家事司法正义具有特殊的考量因素,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在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需求基础上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家事争议是家事司法正义的基本考量因素;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家事司法正义的首要考量因素;维护家庭和谐是家事司法正义的应有考量因素。在家事司法过程中,为实现家事司法正义,我国有必要利用家事诉讼、家事调解、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四种机制处理家事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司法 家事司法正义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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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姓名权制度的解释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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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3-124,共12页
姓名具有符号特征,自然人本名以及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称呼都属姓名权这一基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是判断“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其包含了“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姓名兼具经济权益和精神... 姓名具有符号特征,自然人本名以及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称呼都属姓名权这一基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是判断“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其包含了“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姓名兼具经济权益和精神性利益,故自然人死后其姓名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行使姓名权,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尊重自然人的选择权,并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作为考量标准,对此予以个案把握。其中,姓氏选择应当尊重家族意志,当存在民间习惯的情况下宜允许成年人自行更换姓氏,从而回应随夫姓等实践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宜恪守离异夫妻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立场;特别法或未来的司法解释宜就姓名长度、变更次数等加以明确规定,并完善人格权的侵权规范,从而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完整规范体系,进一步实现体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私法自治 监护权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人格权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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