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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溯及力法条表达新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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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建明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4期40-56,共17页
现行刑法生效后,即是我国唯一权威有效的刑事法律渊源。它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会遇到评价并处理发生在施行日前犯罪属性的行为等一些问题。即使得出的结论是不予定罪,也是适用现行刑法对其评价并处理后的法效果。一般情形下,解决此问题可... 现行刑法生效后,即是我国唯一权威有效的刑事法律渊源。它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会遇到评价并处理发生在施行日前犯罪属性的行为等一些问题。即使得出的结论是不予定罪,也是适用现行刑法对其评价并处理后的法效果。一般情形下,解决此问题可遵循两种思路:一是不根据行为过后的现行刑法,给予行为人能够或合理预期限度之外的刑事处罚,二是如果可能同时可行,即应当选择适用现行刑法或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给予其合理预期以内或之外的刑事优待——表现为刑种或/和刑量的减轻,甚至于无,亦可称为刑事福利。不论是否适用旧法,都得无条件适用现行刑法。这是中国刑法语境中刑法溯及力本义之全部内容。显然,刑法溯及力只有部分内含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融,其它要素则并非罪刑法定义项,它们与刑法必须人道地对待行为人的人权要求有关。即使罪刑法定原则与此人道理念在价值取向上趋于一致,但两者在意义及逻辑上还是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刑法溯及力 有利行为人 交替适用 刑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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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衔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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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本阳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25-28,共4页
刑法衔接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行为时法,当有利于行为人时,可以适用事后法。该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人权的需要。我国关于刑法衔接的规定有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 刑法衔接 行为时法 有利行为人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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