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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从属性说与极端从属性说批判——兼质疑王昭武先生倡导的最小从属性说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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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2期81-91,共11页
限制从属性说是德国、日本的通说。我国通说主张极端从属性说,但极端从属说会带来适用上的诸多不合理。有学者倡导最小从属性说,但最小从属性说根本不能明确共犯的处罚范围,故不宜提倡。国内虽没有学者明确主张一般违法从属性说,但在教... 限制从属性说是德国、日本的通说。我国通说主张极端从属性说,但极端从属说会带来适用上的诸多不合理。有学者倡导最小从属性说,但最小从属性说根本不能明确共犯的处罚范围,故不宜提倡。国内虽没有学者明确主张一般违法从属性说,但在教唆自杀、教唆本犯等问题的处理上有所体现;一般违法从属性说根本无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故不宜提倡。我国改采限制从属性说并不存在实定法上的障碍,我们应提倡限制从属性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小从属性说 极端从属性 一般违法从属性 限制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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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从属性说的再提倡——以对最小从属性说的批判为重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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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43-155,共13页
夸张从属性说强调因正犯身份而进行的刑罚加减对不具有该身份之共犯处罚具有连带作用,严格说来这并非要素从属性说的内容。主张共犯的成立要求正犯具有责任的极端从属性说,不仅违反责任个别原则,而且对正犯进行了不当定位,从而不当地扩... 夸张从属性说强调因正犯身份而进行的刑罚加减对不具有该身份之共犯处罚具有连带作用,严格说来这并非要素从属性说的内容。主张共犯的成立要求正犯具有责任的极端从属性说,不仅违反责任个别原则,而且对正犯进行了不当定位,从而不当地扩大了间接正犯的范围。在要素从属性说上,基于以下几点理由反对最小从属性说而支持限制从属性说:(1)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合法行为的,不能被评价为共犯;(2)主张共犯可以例外地阻却违法(共犯违法的相对性),本质上是承认共犯的成立以正犯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这正是限制从属性说的应有之义;(3)坚持行为共同说,并非仅仅要求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而是违法行为的共同,这实际上也是对最小从属性说的否定。坚持限制从属性说,未必要求“一对多”场合下的各个正犯的行为均达到值得处罚的违法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制从属性 最小从属性说 共犯违法的例外相对性 责任个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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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最小从属性说的提倡与运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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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沛泽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50-160,共11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的异变,坚持传统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的共犯既能正确解读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又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间的特殊性,将最小从属性说作为基本法理更为妥当,即只要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即可成立,而并不以正犯具备违法性为必需。量刑环节中,应判断网络犯罪各参与人当属主犯或是从犯。通过以最小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的身份认定与以共犯双层区分制度为立论前提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难题的理性之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络共犯 共犯从属性 最小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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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归责:理据、路径及限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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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杰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8-117,共20页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义务是平台成立不作为犯的前提条件,作为义务在实质上来源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原因的支配”。网络平台作为义务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体现,但形式上的义务必须接受实质义务论的检验。对于网络平台的故意不作为,存在正犯与共犯两种归责路径,正犯归责的法律门槛较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从共犯角度考察其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立法上对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按照该罪对网络平台不作为进行定性仍然是对共犯归责路径的延续。具有间接帮助性质的平台不作为也应被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网络平台的过失不作为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中立帮助行为 结果原因支配 最小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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