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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下)
被引量:
1
1
作者
艾伦.O.赛克斯
丹尼尔.R.费歇尔
李秀梅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76-80,共5页
关键词
法人犯罪
指导原则
法人刑事责任
刑事追诉
损害赔偿
法人成员
普通法规则
福特公司
犯罪行为
社会成本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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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自治与法治之间: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
6
2
作者
姚荣
《教育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65-75,共11页
作为高等教育法律研究的关键议题,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在两大法系表现出不同的规制特征与逻辑。在大陆法系,高校教师人事自治往往被界定为“教授会自治”,并受到公法的规制。但是,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大学“教授会自治”...
作为高等教育法律研究的关键议题,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在两大法系表现出不同的规制特征与逻辑。在大陆法系,高校教师人事自治往往被界定为“教授会自治”,并受到公法的规制。但是,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大学“教授会自治”的传统正在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司法谦抑立场逐渐被放弃。法院在强调高校人事自治权行使中学术自治传统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事自治权的程序性规制,并发展出诸多新的司法审查方法。此外,立法对教师聘用与解聘的法律规定也趋于完善,法律的明确性增强。在英美法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英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行使受到普通法原则和成文法的共同约束。其中,高校解聘教师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且雇主有责任证明解雇在法案规定范围内是公平的。否则,将可能被判定为不公或不当解雇。两大法系的经验表明,高校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必须在自治与法治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以实现高校自治与教师权利、绩效竞争与职业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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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
聘用与解聘
合同关系
公
法规
制
普通
法规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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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公法抑或私法: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比较法考察
被引量:
2
3
作者
姚荣
《江苏高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38-49,共12页
作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形式,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高等教育法律研究与实务的前沿议题。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被纳入公法规制的框架与体系之中。作为基本权利的干预方式,高等教育认证是否对...
作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形式,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高等教育法律研究与实务的前沿议题。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被纳入公法规制的框架与体系之中。作为基本权利的干预方式,高等教育认证是否对学术自由基本权利构成侵害,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等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构成德国高等教育认证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的焦点议题。在美国,认证机构具有私人协会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法院以适度限制的眼光对待认证机构。然而,随着作用于联邦政府、认证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的动态演变,适用于认证机构的"私标签"正变得越来越过时,认证机构作为"政府行为者"这一新兴概念引起了宪法方面的讨论。尽管,德国与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逻辑起点和传统。但是,二者均旨在促进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的整合,也都强调对高等教育认证中所特有的公权力进行限制。对于中国而言,以专业认证为代表的高等教育认证具有鲜明的"公行政"色彩。应通过高等教育认证的公法规制,倒逼高等教育认证体系的变革与调适,是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走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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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等教育认证
普通
法规
制
公
法规
制
学术自由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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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机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经验
4
作者
姚荣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21,共15页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是大学法研究的前沿议题,以德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律体系,分别被纳入公法规制与普通法规制的范畴。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公法争议。申诉、行政诉讼与宪...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是大学法研究的前沿议题,以德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律体系,分别被纳入公法规制与普通法规制的范畴。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公法争议。申诉、行政诉讼与宪法诉愿等公法救济机制,构成德国高等学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纠纷的解决渠道。如何避免认证对学术自由构成侵害,已成为德国公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核心议题。受联邦宪法法院大学课程认证裁定的影响,德国高等教育认证体系正在进行深刻变革与调整。在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地位,须履行诚实信用以及基本的正当程序等普通法的一般义务。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对“认证联邦化”的抵制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对认证决定的抱怨或不满,构成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纠纷的焦点议题。穷尽内部救济与“司法终局性”原则,被视为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纠纷的解决机制。德美两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形成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明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程序正义、建全高等教育质量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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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
法律纠纷
解决机制
公
法规
制
普通
法规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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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法人犯罪(下)
被引量:
1
1
作者
艾伦.O.赛克斯
丹尼尔.R.费歇尔
李秀梅
机构
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76-80,共5页
关键词
法人犯罪
指导原则
法人刑事责任
刑事追诉
损害赔偿
法人成员
普通法规则
福特公司
犯罪行为
社会成本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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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自治与法治之间: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
6
2
作者
姚荣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出处
《教育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65-75,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教育学重大课题“‘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学科调整与建设研究”(课题批准号:VIA170003)研究成果
文摘
作为高等教育法律研究的关键议题,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在两大法系表现出不同的规制特征与逻辑。在大陆法系,高校教师人事自治往往被界定为“教授会自治”,并受到公法的规制。但是,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大学“教授会自治”的传统正在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司法谦抑立场逐渐被放弃。法院在强调高校人事自治权行使中学术自治传统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事自治权的程序性规制,并发展出诸多新的司法审查方法。此外,立法对教师聘用与解聘的法律规定也趋于完善,法律的明确性增强。在英美法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英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行使受到普通法原则和成文法的共同约束。其中,高校解聘教师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且雇主有责任证明解雇在法案规定范围内是公平的。否则,将可能被判定为不公或不当解雇。两大法系的经验表明,高校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必须在自治与法治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以实现高校自治与教师权利、绩效竞争与职业安全的平衡。
关键词
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
聘用与解聘
合同关系
公
法规
制
普通
法规
制
Keywords
autonomy of university teachers’ personnel affairs
employment and dismiss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public legal regulation
common law regulations
分类号
G64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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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公法抑或私法: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比较法考察
被引量:
2
3
作者
姚荣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出处
《江苏高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38-49,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研究”(CIA180271)。
文摘
作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形式,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高等教育法律研究与实务的前沿议题。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被纳入公法规制的框架与体系之中。作为基本权利的干预方式,高等教育认证是否对学术自由基本权利构成侵害,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等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构成德国高等教育认证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的焦点议题。在美国,认证机构具有私人协会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法院以适度限制的眼光对待认证机构。然而,随着作用于联邦政府、认证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的动态演变,适用于认证机构的"私标签"正变得越来越过时,认证机构作为"政府行为者"这一新兴概念引起了宪法方面的讨论。尽管,德国与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存在着截然不同的逻辑起点和传统。但是,二者均旨在促进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的整合,也都强调对高等教育认证中所特有的公权力进行限制。对于中国而言,以专业认证为代表的高等教育认证具有鲜明的"公行政"色彩。应通过高等教育认证的公法规制,倒逼高等教育认证体系的变革与调适,是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走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高等教育认证
普通
法规
制
公
法规
制
学术自由
正当程序
Keywords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common law regulations
public law regulations
academic freedom
due process
分类号
G647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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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机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经验
4
作者
姚荣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21,共1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研究”(CIA180271)。
文摘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是大学法研究的前沿议题,以德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律体系,分别被纳入公法规制与普通法规制的范畴。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公法争议。申诉、行政诉讼与宪法诉愿等公法救济机制,构成德国高等学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纠纷的解决渠道。如何避免认证对学术自由构成侵害,已成为德国公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核心议题。受联邦宪法法院大学课程认证裁定的影响,德国高等教育认证体系正在进行深刻变革与调整。在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地位,须履行诚实信用以及基本的正当程序等普通法的一般义务。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对“认证联邦化”的抵制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对认证决定的抱怨或不满,构成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纠纷的焦点议题。穷尽内部救济与“司法终局性”原则,被视为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纠纷的解决机制。德美两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形成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明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程序正义、建全高等教育质量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
法律纠纷
解决机制
公
法规
制
普通
法规
制
Keywords
higher education quality assurance
legal disputes
solution mechanism
public law regulation
common law regulation
分类号
G640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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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法人犯罪(下)
艾伦.O.赛克斯
丹尼尔.R.费歇尔
李秀梅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1999
1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自治与法治之间: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姚荣
《教育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6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公法抑或私法:高等教育认证的法律规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比较法考察
姚荣
《江苏高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2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机制——基于德国与美国的经验
姚荣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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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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