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导言 被引量:7
1
作者 谢晖 《广东社会科学》 2003年第2期89-95,共7页
在社会转型期,以司法为中心重新构建法律成为必然。法制建设以司法为中心构建法律,就要求从理论上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和技巧问题,而这即法理学的纯粹法学取向。文章在对比普通法学与纯粹法学的基础上,分别界定了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社会转型期,以司法为中心重新构建法律成为必然。法制建设以司法为中心构建法律,就要求从理论上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和技巧问题,而这即法理学的纯粹法学取向。文章在对比普通法学与纯粹法学的基础上,分别界定了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其中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即国家实在法及人们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实在法;纯粹法学的研究范围则包括法律的内涵、外延及法律的分类和效力等几个方面;而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则是所谓的规范实证方法;最后,纯粹法学的研究意义在于其能够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一种法律思维技巧及相应的操作技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型社会 法理 纯粹法理学 导言 普通法理学 规范实证 实在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