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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法判断的新思路——“法益类型区分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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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绪龙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31,共14页
防卫行为性质以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司法判断,至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以及适当说虽各有侧重,但在实质上可以统一纳入“法益衡量”的抽象视域。基本相适应说理论中的“法定刑比较说”观点作为“法益衡量”的重... 防卫行为性质以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司法判断,至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以及适当说虽各有侧重,但在实质上可以统一纳入“法益衡量”的抽象视域。基本相适应说理论中的“法定刑比较说”观点作为“法益衡量”的重要参考系数,虽具备实定法上的客观基础,但却在刑罚体系上不能自洽,还可能会人为弱化正当防卫的特殊价值。“法益衡量”根据存在周延性不足、条件局限、实践困境等弊端,也不能成为防卫行为性质判断的统一基准。按照功能性类型区分的思路,法益可以分为同质法益和异质法益两种类型。在法益类型区分基础上,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同质法益而言,规范分析和比较权衡的路径基本可行,依据客观损害程度直接比较判断即可;但对于异质法益类型,由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制造的侵害结果和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统一的比较基础,单纯规范分析视角的“法益衡量”,不能负载司法裁量的功能,需要价值分析的介入。“法益类型区分”融入防卫过当的判断过程,存在正义理念司法表达、情理认同司法蕴含和法律家长主义基本立场的法理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益衡量 法益类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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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限度的重大损害标准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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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文华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137-144,共8页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修改后,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之理解并没有脱离原有理论窠臼。防卫过当的本质是防卫权过度滥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互为一体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形式根据是"造成...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修改后,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之理解并没有脱离原有理论窠臼。防卫过当的本质是防卫权过度滥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互为一体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形式根据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造成重大损害的实质根据有三:一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防卫行为入罪所必须具备的特别的社会危害性;三是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性的要求。"重大损害"的一般标准是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上一层级中较重的结果。在紧迫情形下,"重大损害"的认定可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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