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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合同登记的无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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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林霞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9-92,共4页
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合同登记没有作出规定,而许可合同登记是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亮点之一,但其关于登记的规定过于粗略。为完善登记著作权许可合同登记制度,建议在关于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纠纷个案中,借鉴日本专利法中的当然无... 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合同登记没有作出规定,而许可合同登记是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亮点之一,但其关于登记的规定过于粗略。为完善登记著作权许可合同登记制度,建议在关于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纠纷个案中,借鉴日本专利法中的当然无效抗辩制度,绕过"先行政后民事"的传统程序,直接赋予法院认定著作权许可合同登记效力的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许可合同 登记 当然无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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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无效判断上“双轨制构造”的弊端及其克服——以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制度的继受为中心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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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126-135,共10页
专利无效判断上的"双轨制构造"在我国日益显现出侵权判断迟延与无效手续繁琐的弊端。司法实践以"保护范围不明确"、"侵权诉讼中的裁量性中止"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的扩大性适用"等手段试图对此予... 专利无效判断上的"双轨制构造"在我国日益显现出侵权判断迟延与无效手续繁琐的弊端。司法实践以"保护范围不明确"、"侵权诉讼中的裁量性中止"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的扩大性适用"等手段试图对此予以缓解,却造成了上述三种途径在适用上的各种矛盾。在积极探索侵权判断法院的集中化与专业化的同时,我国逐步实现了对于无效宣告程序的功能替代,因此应该考虑在侵权诉讼中导入侵权诉讼无效抗辩的限缩性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 双轨制 行政行为公定力 行政行为无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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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止侵权诉讼的问题与对策——基于2946份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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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仪萱 聂亚平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7-56,共10页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导致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止的情况,表现出的特点有:被告请求略呈下降态势;诉讼效率保障措施存在"死区"空间;诉讼效率降低的问题将进一步恶化。对此,法院在现有"双轨制"框架内的隐性改革措施只能起...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导致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止的情况,表现出的特点有:被告请求略呈下降态势;诉讼效率保障措施存在"死区"空间;诉讼效率降低的问题将进一步恶化。对此,法院在现有"双轨制"框架内的隐性改革措施只能起到有限的缓解作用。建议以专利无效抗辩为切入点,建立专利效力司法一元审查模式: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对专利效力的审查决定具有对世效力;增加恶意申请罚则;处理好不同法院之间、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关系,统一专利的授权与效力审查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无效 专利侵权案 诉讼中止 专利效力审查权 专利无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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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优化问题探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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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育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8-30,共13页
明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驳回和无效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权限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但该权限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考虑到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的居间裁决角色,后续行政诉讼以对无效宣告程序决定有争议的对方为被告更为科学合理... 明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驳回和无效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权限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但该权限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考虑到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的居间裁决角色,后续行政诉讼以对无效宣告程序决定有争议的对方为被告更为科学合理。专利授权确权诉讼以高级法院为一审、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更有利于简化、优化程序。结合我国司法改革进程,可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进一步集中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并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制度,减少因侵权与确权诉讼程序纠缠造成的不必要拖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授权确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专 利行政诉讼 专利无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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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改革路径:从“行政一元制”到“行政与司法二元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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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棣枫 张迩瀚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83-194,共12页
专利确权制度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出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及要求,已有法院尝试突破“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的藩篱,有逐渐从完全遵从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向主动审查专利... 专利确权制度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出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及要求,已有法院尝试突破“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的藩篱,有逐渐从完全遵从专利权的有效性推定向主动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过渡的趋势。在青禾公司诉共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授权条件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未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诉诸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对一审法院有限审查的做法予以肯定,但又以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纠结之状凸显无疑。发回重审,可能的局面会是重回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结果的老路。“行政一元制”确权模式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亟待对之进行改革。现有改革方案可分为“赋予法院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和“确立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制度”两类。然而,现有改革方案各有利弊,有的缺乏理论支撑,有的缺乏实效性,且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理想的改革方案应当是赋予法院恰当的专利权效力审查权,从而既能使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彻底解决涉案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同时又具备理论的支撑且不至于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现实冲突。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分享专利权效力审查权具有互补性而非替代性。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并不会过度增加法院的负担,亦不会对专利行政部门职权的行使产生过大影响。同时,我国权力配置始终遵循功能主义原则,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具有争议性的权力时,所考虑的是将权力配置给最具有功能优势的机构。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审查涉案专利权效力性纠纷的权力符合我国权力配置的原则。最后,我国法院当前审理专利案件的队伍已经较为庞大和专业化,积累了审查专利权效力问题的丰富经验并提升了专业能力,足以胜任专利权效力审查工作。“二元制”确权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有望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所引发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确权制度 专利权效力审查 当然无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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