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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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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凯湘 王永霞 《政法论丛》 2009年第6期35-43,共9页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廓清其是否应归于共同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根据结合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划分为同时空结合和异时空结合两类行为。由于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廓清其是否应归于共同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根据结合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划分为同时空结合和异时空结合两类行为。由于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确定的划分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的标准,并且无辜的受害人相对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虽然无意思联络,只要数个侵权行为互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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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从类型划分到责任分配的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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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爱玲 《法治研究》 2015年第1期152-159,共8页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屡见不鲜,由于现行分类和责任分配标准的抽象性,导致在实际生活中的处理方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再构架意义重大。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应以损害...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屡见不鲜,由于现行分类和责任分配标准的抽象性,导致在实际生活中的处理方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再构架意义重大。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应以损害在事实上不可分作为其存在之基,以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可分作为责任人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之据:当损害在法律上可分时,按照先比较过错再比较原因力大小的思路,划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在原因力和过错大小难以证明时,推定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事实上不可分 法律上不可分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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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为中心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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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65-76,162,共12页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范的是以意思联络为要件的共同加害行为,故而该法第11条与第12条调整的是两类因果关系类型不同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主观状态而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而就因果关系来说,它又有别...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范的是以意思联络为要件的共同加害行为,故而该法第11条与第12条调整的是两类因果关系类型不同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主观状态而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而就因果关系来说,它又有别于以因果关系推定为基础的共同危险行为。在我国法上,加害部分不明的多数人侵权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该法第67条只是对环境污染者内部责任分摊的规定,并非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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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以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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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凯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03-109,140,共7页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个环境侵害行为造成了一个同一、不可分割损害后果的环境侵权行为。以因果关系为分类标准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分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环境聚合危害行为与环境加算危害...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个环境侵害行为造成了一个同一、不可分割损害后果的环境侵权行为。以因果关系为分类标准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分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环境聚合危害行为与环境加算危害行为三种类型,根据风险责任与最终责任区别理论,分别对三种侵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分析。环境择一危害行为与环境聚合危害行为的风险责任为连带责任,最终责任为平均分担,而环境加算危害行为的风险责任为按份责任,最终责任则以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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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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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凡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25-131,共7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复杂,侵权形态多样,类型化分析是明晰责任的重要前提。《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虽通过相关规定构建起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规范基础,但规范适用尚显模糊,类型划分亦有待完善...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复杂,侵权形态多样,类型化分析是明晰责任的重要前提。《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虽通过相关规定构建起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规范基础,但规范适用尚显模糊,类型划分亦有待完善。当前,类型化分析学说“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争论不休,然而,各学说自身存在划分标准不尽科学,划分类型不够周延之症。将来整合重塑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须明确以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为逻辑依据,将其划分为环境竞合污染行为、环境互补污染行为、环境加算污染行为和环境累积污染行为四类,继而依据各类侵权形态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作用力妥当设置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形成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 原因力 类型重塑 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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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2、13条及相关条文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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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海俊 吴克孟 《政法论丛》 2009年第4期38-44,共7页
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 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却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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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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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85-94,163,共10页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可分为四种,即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第10至12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正包括了这四种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可分为四种,即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第10至12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正包括了这四种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6条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但不能据此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须证明满足适用该条的要件,否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此外,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加害部分不明的情形,加之环境污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故此产生择一因果关系的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可能性很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 损害 复数因果关系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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