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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行政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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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2期50-55,共6页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完善了抗诉的具体事由,扩大了对行政诉讼监督的领域。但新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仍存在没有将呼声较高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写入其中,检察监督范围仍显狭窄以及抗诉事由不够全面等问题。应通...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完善了抗诉的具体事由,扩大了对行政诉讼监督的领域。但新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仍存在没有将呼声较高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写入其中,检察监督范围仍显狭窄以及抗诉事由不够全面等问题。应通过授权试点的方式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并借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之机完善检察监督职权等来弥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行政诉讼法 检察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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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行政诉讼法审限之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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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蒋礼巧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1-75,共5页
新行政诉讼法对审理期限进行了修改,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了延长。然而,诉讼审限的延长将加大原告的诉讼成本、降低和减弱公民对司法救济的信心与期望、延缓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治并将加重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必须根据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和保... 新行政诉讼法对审理期限进行了修改,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了延长。然而,诉讼审限的延长将加大原告的诉讼成本、降低和减弱公民对司法救济的信心与期望、延缓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治并将加重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必须根据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对行政诉讼审限进行改革与完善。要在现有的审理期限内加快审判进度,要尽可能多地使用简易程序,要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契机提高审案效力和进度,并在未来行政诉讼法再修时将审理期限进行更多的压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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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转型:基于新《行政诉讼法》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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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志远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29-135,共7页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坚持了现实主义导向,但仍尚未能充分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问题,是一次未竟的制度转型。修法后时代的学术研究,既需要在调和"中药"和"西药"的基础上建构中国本土化的行政审判模式,也需...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坚持了现实主义导向,但仍尚未能充分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问题,是一次未竟的制度转型。修法后时代的学术研究,既需要在调和"中药"和"西药"的基础上建构中国本土化的行政审判模式,也需要在整合"新词"和"旧语"的基础上实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修缮。为了完成修法后时代学术研究的双重任务,法释义学的深挖作业和法社会学的远观作业同样不可或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行政诉讼法 实施 行政法学研究 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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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路径探索——以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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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先园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84-90,共7页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但对"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无明确标准,即未指明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但对"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无明确标准,即未指明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具体路径,不利于法制统一。回顾新法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创新的向"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靠拢的改革节点及其不足,结合行政诉讼原告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权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就会发现,把扩大行政诉讼选择管辖的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接起来,是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捷径,利于法制统一。该路径不仅具有修复原告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权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的意义,还具有协调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的关系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权行政化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行政案件 行政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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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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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先园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94-99,共6页
我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该款又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条件制约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三类案件,不过,该款... 我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该款又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条件制约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三类案件,不过,该款采取裁量主义标准,导致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裁量权过大。该款没有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在理论上,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皆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实践中也已有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行政案件,这在逻辑上与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基本理念严重冲突。该款第3项胪列了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这是该条款面临的最大挑战。实证数据显示,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当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该款第3项有可能逐渐沦为"休眠条款",从规范主义意义上而言,第3项也应该成为"休眠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 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 裁量主义标准 法定主义标准 人民法院 休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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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有政府信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行性之疑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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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61-66,共6页
新行政诉讼法将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存在问题的。鉴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都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 新行政诉讼法将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存在问题的。鉴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都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对大部分此类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易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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