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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排污费改税的立法选择——基于税收本质观的重新思考
被引量:
15
1
作者
陈少英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1期108-116,132,共10页
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以来,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由庇古理论衍生而来的制度设计的局限性、收缴制度的不完善和使用制度的激励不相容,决定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能充分有...
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以来,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由庇古理论衍生而来的制度设计的局限性、收缴制度的不完善和使用制度的激励不相容,决定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发挥。基于"税收是国家与人民就其财产权交割达成的协议"这种新型税收本质观,税与费的本质区别实为"费代表权,税代表法",排污费本质上具有"准税收"性质。通过去费立税,环境保护税在落实税收法定、提高制度设计质量、体现程序正义和加强监督上均更具优势,能够体现环境补偿、实现有效征收、防止腐败滋生,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职能。因此,环境排污费改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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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收费制度
费改税
新型税收本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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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环境排污费改税的立法选择——基于税收本质观的重新思考
被引量:
15
1
作者
陈少英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1期108-116,132,共10页
基金
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税法的绿色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SFB2043)的研究成果之一
文摘
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以来,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由庇古理论衍生而来的制度设计的局限性、收缴制度的不完善和使用制度的激励不相容,决定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发挥。基于"税收是国家与人民就其财产权交割达成的协议"这种新型税收本质观,税与费的本质区别实为"费代表权,税代表法",排污费本质上具有"准税收"性质。通过去费立税,环境保护税在落实税收法定、提高制度设计质量、体现程序正义和加强监督上均更具优势,能够体现环境补偿、实现有效征收、防止腐败滋生,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职能。因此,环境排污费改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排污收费制度
费改税
新型税收本质观
Keywords
pollution-discharging
fee system
fee-to-tax
new tax essence view
分类号
F832.49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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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排污费改税的立法选择——基于税收本质观的重新思考
陈少英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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