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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国家适当顾及义务在新型私人公海活动中的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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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瑶
杨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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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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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61-6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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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20VHQ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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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私人资本的积累,私人公海活动的数量和种类都在不断增加。以海洋清洁计划为代表的、不以船舶为基础的新型私人公海活动可能与他国公海权益产生冲突,而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对此缺乏规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第2款要求公海自由的行使应当适当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然而,该义务约束的是国家,并不直接约束私人公海活动。基于《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各国有确保本国船舶行使公海自由时适当顾及他国权益的义务,但这一义务无法涵盖此类新型私人公海活动。为此,荷兰与海洋清洁计划组织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了该组织进行公海活动时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的具体要求。除了这一方法,各国亦可将有关设备登记为船舶,或者寻求国际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以达到相同目的。从晚近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是强化私人公海活动中的国家监管义务,以使各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私人公海活动都遵守适当顾及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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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适当顾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公海
新型私人公海活动
海洋清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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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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