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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路径探索——以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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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先园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84-90,共7页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但对"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无明确标准,即未指明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但对"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无明确标准,即未指明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具体路径,不利于法制统一。回顾新法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创新的向"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靠拢的改革节点及其不足,结合行政诉讼原告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权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就会发现,把扩大行政诉讼选择管辖的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接起来,是实现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捷径,利于法制统一。该路径不仅具有修复原告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权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的意义,还具有协调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的关系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权行政化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案件 行政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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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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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先园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94-99,共6页
我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该款又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条件制约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三类案件,不过,该款... 我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该款又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条件制约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三类案件,不过,该款采取裁量主义标准,导致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裁量权过大。该款没有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在理论上,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皆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实践中也已有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行政案件,这在逻辑上与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基本理念严重冲突。该款第3项胪列了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这是该条款面临的最大挑战。实证数据显示,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当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该款第3项有可能逐渐沦为"休眠条款",从规范主义意义上而言,第3项也应该成为"休眠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 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 裁量主义标准 法定主义标准 人民法院 休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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