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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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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莲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商标法》第4条 法律适用 商标恶意申请的认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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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对公共利益的增进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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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喜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27-32,82,共7页
新《商标法》在完善私权保障的同时,更多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正当竞争利益等。在商标使用制度、注册商标转让制度与驰名商标制度的完善上,这种倾向更加明显。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使用的目的,能够保护商标符号公... 新《商标法》在完善私权保障的同时,更多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正当竞争利益等。在商标使用制度、注册商标转让制度与驰名商标制度的完善上,这种倾向更加明显。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使用的目的,能够保护商标符号公共资源,维护经营之间的公平竞争。其将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与核准规则做了统一规范,有利于避免消费者混淆,促进市场正当竞争。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不同经营者通过驰名商标的心理暗示进行不正当竞争,新《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限制制度,包括驰名商标认定情形、驰名商标标记使用的限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商标法》 公共利益 商标使用制度 商标转让制度 驰名商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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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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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管理》 2001年第12期49-49,共1页
关键词 世贸组织 争端解决机制 新《商标法》 商标注册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通报咨询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政府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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