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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诈骗罪财产损失:司法认定规则的体系性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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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孟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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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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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5-99,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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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的刑事政策现代化研究”(22AFX009)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药品刑事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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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诈骗罪财产损失判断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社会现实,采取修正的整体财产说。体系性地建构判断财产损失的具体司法认定规则,有助于解决大量疑难案件。经济性衡量是财产损失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被害人得到等价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财产损失;以欺骗方式行使债权的,不存在整体的财产损失;仅是财产未增加不是财产损害,债权人未取得约定收益,难以认定被害人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司法认定还需要视情形考察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实现,对此的判断应当是客观的而非个别化的。在普通交易中,交易目的要限定为客观的经济性目的,且刑法不需要对所有目的未实现的情形进行规制;在涉“做法事”等特殊交易领域,应当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身份的真实性。古玩、翡翠赌石等行业有特殊的交易惯例,影响对财产损失结果归属的判断,购买者应当自我答责的情形大量存在。成本扣除和涉案财物处置均与财产损失判断有关,当行为人给付的财物有价值,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并发还给被害人。这不仅是修正的整体财产说的题中之义,也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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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诈骗罪
                            整体财产损失说
                            客观交易目的
                            犯罪成本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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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crime of fraud
                            overall property loss theory
                            objective transaction purpose
                            cost of crime
                            unity principle of law an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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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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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刑民交叉视角的担保贷款双重欺诈与犯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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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孟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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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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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8-64,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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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在行为人同时欺骗银行和担保人的双重诈骗案件中,谁是真正的被害人,其财产损害依据何种标准确定,如何判断罪数关系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要准确处理此类案件,判断银行有无财产损失至关重要,对此应采取整体财产说,预测性地考察担保是否能够覆盖风险。在担保为抵押物或者由担保公司等提供保证担保时,该担保能够抵消银行的风险,通过衡量银行债权的估值确定其和担保在经济上相当的,银行的债权可以评价为“具有财产价值的期待地位”,不能认为其遭受了财产损害,行为人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仅可能对担保人成立合同诈骗罪。为此,需要有效回应所谓对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能说明素材同一性的质疑。素材同一性的功能主要在于将外部利益、间接损害和后续损害排除出诈骗犯罪成立的范围,“利益的被害人负担性”理论具有合理性,行为人取得贷款和为担保人设定债务之间具有同一性,符合素材同一性的要求。当担保是(自然人或普通的企业)保证时,担保不具有确定性,行为人至少同时成立贷款诈骗罪未遂和合同诈骗罪未遂,至于最终犯罪形态和罪数关系的确定,视担保人是否还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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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担保贷款
                            双重欺诈
                            财产损失
                            整体财产说
                            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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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Guaranteed Loan
                            Double Fraud
                            Property Loss
                            the Theory of Holistic Property
                            Criminal-Civil Div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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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F62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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