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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被引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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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3-56,共4页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和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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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权无效
侵权损害赔偿
实施许可费
不当得利
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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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被引量:
11
1
作者
李扬
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3-56,共4页
文摘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和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修正。
关键词
专利权无效
侵权损害赔偿
实施许可费
不当得利
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分类号
D923.4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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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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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李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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