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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额加重犯的未遂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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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铭川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3期122-138,共17页
虽然众多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数额加重犯能够成立未遂犯,但仍有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有加重犯无未遂说、量刑规则无未遂说、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无未遂说等多种观点,这些反对意见均值得商榷。由于行为构造完全不同,数额加重犯不是结果加... 虽然众多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数额加重犯能够成立未遂犯,但仍有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有加重犯无未遂说、量刑规则无未遂说、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无未遂说等多种观点,这些反对意见均值得商榷。由于行为构造完全不同,数额加重犯不是结果加重犯,不能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来分析数额加重犯的问题。由于一个犯罪中只存在一个数额,不可能基本数额与加重数额同时并存,具体行为要么成立基本犯,要么成立加重犯,因此加重犯的成立不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数额加重犯实际上有其独立而完整的亚犯罪构成,加重数额则是其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量刑规则,也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加重犯 未遂犯 结果重犯 构成要件要素 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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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数额的性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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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亚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43-54,共12页
数额同时规制危险与实害,应当在规范意义上考虑。规范数额的大小决定数额犯是否成立,数额危险存在的形态决定数额犯的既、未遂形态。加重数额与基本数额性质相同,其大小和危险形态对数额加重犯的成立与既、未遂形态有决定作用。规范数... 数额同时规制危险与实害,应当在规范意义上考虑。规范数额的大小决定数额犯是否成立,数额危险存在的形态决定数额犯的既、未遂形态。加重数额与基本数额性质相同,其大小和危险形态对数额加重犯的成立与既、未遂形态有决定作用。规范数额体现法益的被指向性,应以作为可罚违法性起点的"着手的危险"为基准,即数额较大的危险为基准。具体危险的确定,既考虑行为人对数额的主观认识,又要以此为材料通过一般人的标准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 数额 数额加重犯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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