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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益的私法保护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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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扬逊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2-138,共7页
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经由技术进步逐渐脱离基础民事关系,演进成为独立承载财产权益的民事关系客体。数据财产权益不同于数据人格权益,也无法获得个人数据法的保护,其只能在现行法上获得间接、有限、相对以及防御性的保护。数据所有权理... 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经由技术进步逐渐脱离基础民事关系,演进成为独立承载财产权益的民事关系客体。数据财产权益不同于数据人格权益,也无法获得个人数据法的保护,其只能在现行法上获得间接、有限、相对以及防御性的保护。数据所有权理论尝试将语法学层面的数据作为权利客体,构建排他支配数据的新型信息财产权,为保护数据财产权益提供有益参考,但存在过度概括化、理论化和规则内容尚不完善的缺点。立法创设数据财产权利虽然可行,但应审慎为之。商业秘密与数据在客体、范围和内容方面高度契合。商业秘密法对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也符合数字经济和数据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商业秘密法具有制度开放性,兼容数据保护等不同领域的监管性法律。适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数据财产权益,具有较低的制度成本,也更符合数据立法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财产权益 信息财产 数据所有权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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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认定及其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兼评“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 被引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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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潘柏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9-52,共14页
从客观的表现形式观之,人工智能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属于事实判断。但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二元保护,存在法律价值判断的诸多争议。由“人格-财产”二元体系建构的著作权,决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创作”的... 从客观的表现形式观之,人工智能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属于事实判断。但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二元保护,存在法律价值判断的诸多争议。由“人格-财产”二元体系建构的著作权,决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创作”的本质要求。明确“创作”的客体独创性和主体创作意图两项认定要件,区分“创作”的自然机理和法律机理,可以判定人工智能的创作机理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基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不享有著作权的裁判结论,必须明确相关权益的法律属性与权能范围。在现有产权保护体系内,阐明此类数据财产保护的正当性以及利益分配的法律解释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创作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数据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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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设型机制到支撑型机制:数字时代信息财产法律保护的范式转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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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浩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需因应技术进步不断作出调整。伴随着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国内主流观点主张在数据之上设立新的排他性权利,美国、日本等国的数据保护实践却选择对支撑型机制进行扩张,基于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建构保护制度,这为信息财产保护提供了新范式。在数字环境下,信息与其含义、主体及物理载体逐渐分离,企业对信息的私力控制范围进一步拓宽,支撑型机制适用范围扩张,且相对于创设型机制更具效率优势,传统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方式已不再适用。为弥补技术变革环境下法定知识产权僵化和滞后的缺陷,应构建更具包容性和现代性的支撑型机制,在商业秘密制度基础上建立合法控制信息保护制度,对向有限主体提供、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因此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利用、公开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财产 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财产权益 商业秘密 秘密—公开二分法 私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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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属界定及“卡-梅框架”下数据保护利用规则体系构建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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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淑洁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8-87,共10页
大数据时代,数据权益冲突不断升级,权属界定成为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的核心问题,而《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等现行立法均未对此作正面回应。立足数据处理过程,对数上权益进行识别和界分是数据权属界定的基础。基于不同分类数据之... 大数据时代,数据权益冲突不断升级,权属界定成为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的核心问题,而《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等现行立法均未对此作正面回应。立足数据处理过程,对数上权益进行识别和界分是数据权属界定的基础。基于不同分类数据之上所承载的权益不同,可区分为个人数据之上个人数据主体的数据人格权益,衍生数据之上数据处理者的数据财产权益以及公共数据之上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由此,采用法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以数据权益保护的效果为核心构建数据保护及利用规则体系,包括确立数据财产规则,形成基于数据使用过程的权益分配机制;确立数据责任规则,设置数据征用权和数据求偿权;确立数据管制规则,实现行为规范、行为限制和处罚并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属 数据安全 数据人格权益 数据财产权益 公共利益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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