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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1
作者 艾明 庄嘉伟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1-122,共12页
数字化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亟须应时代所需,保障相关财产性数据权益。目前针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处置电子数据和涉案财物两方面入手,但在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方面仍存在一... 数字化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亟须应时代所需,保障相关财产性数据权益。目前针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处置电子数据和涉案财物两方面入手,但在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究其原因,存在财产性数据属性不明、数据财产权权利定位不清和权利价值评估方式不明确等内部因素限制,以及制度衔接不协调、司法供给不到位等外部因素影响。综观域外相关制度,数据财产化是主流趋势,围绕数据价值周期,以传统财产权模式保障财产性数据权益符合我国国情。由此,首先,在制度层面,应从数据类型、权利内容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财产性数据的获取、审查及处置机制,并通过提升强制措施的针对性、细化电子数据内容审查要求等方式强化对电子数据中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同时落实好与《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工作。其次,在司法层面,通过完善网络警察的选举考核标准、探索运用前沿技术等方式,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对财产性数据的司法保障能力。最后,在配套措施方面,应完善数据价值评估机制及赔偿追索程序等规范,以保障数据财产权的有效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财产数据 数据财产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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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制度规范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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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宏 张延书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4-62,共9页
信息时代的数据财产立法,已超出了传统公私法的二分法律框架,应当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构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平衡机制。我国数据财产专门立法尚未出台,数据财产权属规则尚不明确,数据处理规则集中在公共数据领域,已经... 信息时代的数据财产立法,已超出了传统公私法的二分法律框架,应当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构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平衡机制。我国数据财产专门立法尚未出台,数据财产权属规则尚不明确,数据处理规则集中在公共数据领域,已经成为数据治理的制度壁垒。从规范构造角度看,应当明确赋予数据收集者以数据财产权,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健全以收集权为基础、以所有权为关键、以自决权为核心的数据财产权利体系。要通过数据治理统一化立法,强化“积极确权+行为规范”模式,协调数据财产赋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个人信息权 企业数据 公共数据 数字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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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财产权益配置理路 被引量:1
3
作者 高郦梅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33-140,共8页
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生产和应用特征,可从劳动、效率和正义三个层次构筑其理论框架,进而得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财产权益配置原则上应以汽车制造商为中心,同时兼顾汽车用户、独立服务提供商、公共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方的正当诉求。正... 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生产和应用特征,可从劳动、效率和正义三个层次构筑其理论框架,进而得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财产权益配置原则上应以汽车制造商为中心,同时兼顾汽车用户、独立服务提供商、公共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方的正当诉求。正当诉求的情形包括汽车用户可以通过可携带权或合理使用路径使用数据,独立服务提供商基于契约安排、数据稀缺性等取得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使用权,公共管理部门有权基于路况监测、事故预防和控制、优化道路安全等特定目的,从汽车制造商处获取智能网联汽车数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 数据财产 数据使用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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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域下的数据财产权建构
4
作者 赵军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77-90,共14页
我国数据财产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依然存在分歧。鉴于数据的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知识产权的理论洞见可运用于数据财产权之中。借鉴界定专利权的方法,“数据采集或加工方法”成为划定数据财产权客体的依据;汲取著作权的经验,建... 我国数据财产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依然存在分歧。鉴于数据的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知识产权的理论洞见可运用于数据财产权之中。借鉴界定专利权的方法,“数据采集或加工方法”成为划定数据财产权客体的依据;汲取著作权的经验,建立以自动取得为主,数据登记为辅的赋权原则,形成数据提取权、再利用权以及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权三种基本权利。知识产权理论还为数据财产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提供了丰富工具,避免权利冲突、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和保护期限等构成数据财产权限制的组成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数据 权利授予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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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数据财产化 被引量:5
5
作者 梅傲 柯晨亮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9-67,200,201,共11页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因其价值客观被视作一种财产,由于不同数据主体对于数据财产的利益平衡需求的客观存在,因此数据财产化制度的构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已存在数据财产化的立法、司法和政策基础。数据共享行为既是数据财产化的“因”,也是数据财产化的“果”。我国数据财产化应采取数据人格权与财产权并行保护的基本立法模式,但是政府数据及敏感的企业数据应适用数据“控制论”模式规制。同时,针对个人用户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问题,建议采取事前数据财产权交易模式解决;针对企业间数据共享问题,建议立法时应从实践案例出发,自下而上地进行数据类型化、场景化立法,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进行确权与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数据共享 数据保护 个人用户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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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确权模式的嬗变与数据财产权的确立 被引量:18
6
作者 齐爱民 杨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8-99,共12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深入应用到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在数据确权制度诞生之前,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大多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由于狭义著作权确权模式饱受“独创性”诟病,转而走向邻接权确权模式。然而,透过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深入应用到社会生产生活当中。在数据确权制度诞生之前,各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大多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由于狭义著作权确权模式饱受“独创性”诟病,转而走向邻接权确权模式。然而,透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和法律本质可以看出,该客体和邻接权的保护客体以及设立目的并无相关之处,盲目扩大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会遭到理论与制度的挑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捉襟见肘。因此,必须走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藩篱和迷雾,直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本质,构建具有合理性的新型财产权制度。从数据视野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本质为数据,法律本质为数据财产。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数据立法的展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财产权确权模式必然浮出水面。数据财产权确权模式是依托于数据法律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提出的,是立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本质形成的,是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财产法律属性揭示的确权模式选择。在综合考量产业目的、盈利模式、风险成本、商业实践以及使用者目的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应当为服务使用者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权利保护应适用“财产规则”和“禁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数据 数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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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的保护模式与权利设置 被引量:7
7
作者 胡丽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6-164,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象,是立法对数据财产属性的肯定。学界对数据财产的保护还未形成共识性的解决方案,典型的保护模式有:通过双方约定来规范相关数据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法保护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象,是立法对数据财产属性的肯定。学界对数据财产的保护还未形成共识性的解决方案,典型的保护模式有:通过双方约定来规范相关数据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法保护模式;将符合条件的数据作为汇编作品、邻接权客体与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保护数据主体财产性权益和竞争利益的竞争法保护模式。但以上几种模式都无法为数据财产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无论是从财产理论发展,还是我国立法的倾向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权益的保护需求,确立数据财产权都是对数据财产保护和利用的最优选择。数据财产权具有传统财产权对世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无形财产特有的非独占性,基于此,对数据财产权的设置应当淡化数据财产权人对数据的“占有”,而将访问、复制、经营、处分作为其权利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财产 数据权益 数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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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数据财产化及其确权授权模式构建 被引量:2
8
作者 王琳琳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8-121,共14页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 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若适用传统人格标识财产化模式,要么导致基础权益错配,要么造成流转效用受阻。通过对财产价值溯源可以发现,个人信息存在原始数据、数据集合、衍生数据三种形态。原始数据非对人“有用的财物”,不构成财产权客体,但因其是个人信息的比特化表达,所以在数字空间中,个人信息权需以其为行权媒介;而数据集合与衍生数据则是数据财产权客体。数据三形态厘清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及数据财产权的差序格局。个人信息数据的商业利用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基于人格自决形成以信息主体同意为路径的许可机制。同意为准法律行为,许可生成低自由度的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权,该权区别于处理者的数据财产权,需引入告知允诺之债和法定信义义务,以保护信息主体在同意许可中的信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衍生数据 数据确权授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财产 人格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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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7
9
作者 时明涛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1-89,共9页
数据应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 数据应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数据排他性、共享性和流通性的误解,难以符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数据财产权的构建应以数据权益归属的清晰划分为前提,以数据类型和客观风险为依据,以层次化的规则设计为主要手段,构建权属清晰的数据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财产 数据产权 匿名数据 假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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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动态限制取得体系构建 被引量:3
10
作者 姜程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96,共8页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驱动力。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乏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不仅导致数据资源供需失衡,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驱动力。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缺乏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不仅导致数据资源供需失衡,也阻碍了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数据财产权体系可以动态限制权利取得理论所构建,从而构建以数据的人格属性、经济属性和数据行为的负外部性特征为基础的数据产权制度。并基于动态限制权利取得原则使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二分。以“取得”对数据权利界定的必要性为基准线,从而将数据财产权权利体系二分:界分之一为相对自由的可取得数据权;界分之二为权利取得存在限制的数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财产 动态限制权利取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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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束视角下体育赛事转播权数据财产权说的补正、型构与平衡——基于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的制度解释
11
作者 袁若梓 苟轶清 杨涛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15-323,共9页
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阐释体育赛事转播权数据财产权说的证成及不足,对引入权利束理论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功能展开路径进行学理分析。研究发现,数据财产权说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属界定、请求权基础规范的确定提供了思... 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阐释体育赛事转播权数据财产权说的证成及不足,对引入权利束理论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功能展开路径进行学理分析。研究发现,数据财产权说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属界定、请求权基础规范的确定提供了思路,但仍存在以下不足:忽略了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所规定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存在多个主体的可能;未能实现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积极权能构造;可能加剧体育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数据的绝对垄断和独占。对此,权利束理论作为分析方法,能够解释体育赛事转播链条上多元主体权利交织的现象,更弹性地认识和描述不同的权利主张,阐明权利冲突后价值顺位的确定依据。同时,鉴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利束存在束点,且具备财产权的利益性、享有性和排他性,因而权利束的功能展开具备可行性。据此,探索其功能展开路径:弥合既有研究成果与新《体育法》相关条款的脱节;厘清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积极权能构造;实现体育赛事转播权链条上多元主体间的利益衡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 数据财产 权利束理论 价值位阶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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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视角下乳业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司法困境之思辨 被引量:1
12
作者 徐晓君 《中国乳业》 2024年第4期101-105,共5页
乳业企业数据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在财产权之上具有法律的引致条款,但却并没有足够明确的法律为其提供裁判依据,在新的利益诉求下,其中权利转化过程应以“确认”“定型”“论证”在裁判过程中层层递进,乳业企业的司法困境在一定程... 乳业企业数据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在财产权之上具有法律的引致条款,但却并没有足够明确的法律为其提供裁判依据,在新的利益诉求下,其中权利转化过程应以“确认”“定型”“论证”在裁判过程中层层递进,乳业企业的司法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关系的运用密切相关,若不当的适用法律方法,会对案件的裁判造成诸多影响,因此,要加强众多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乳业企业 企业数据财产 司法困境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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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企数据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3
作者 付闯 成慧莹 《福建茶叶》 2024年第9期49-51,共3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依托数据赋能茶企发展,不仅能够提升茶企运营管理效率,而且能够为茶企适应数据化、智能化时代趋势提供支撑。当然,数据赋能也为数据财产保护工作带来了挑战,而从法律层面提升茶企数据财产保护水平,则是确保茶企数据财...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依托数据赋能茶企发展,不仅能够提升茶企运营管理效率,而且能够为茶企适应数据化、智能化时代趋势提供支撑。当然,数据赋能也为数据财产保护工作带来了挑战,而从法律层面提升茶企数据财产保护水平,则是确保茶企数据财产保护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关键。文章对茶企数据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分析与论述。并对茶企数据财产法律保护优化策略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以其能够有效保护茶企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出数据财产在推进茶企实现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茶企 数据财产 法律保护 问题 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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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财产私法规制体系的构塑 被引量:28
14
作者 郑佳宁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0-79,177,共11页
数字经济引发了数据财产的爆发,数据财产立法应当坚持物尽其用这一“最大幸福原理”,激励数据的开发与利用,实现数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这不仅是数字立法的理性要求,亦是各国数字立法旨在实现的重要目标。为此,有必要从数据财产的归属... 数字经济引发了数据财产的爆发,数据财产立法应当坚持物尽其用这一“最大幸福原理”,激励数据的开发与利用,实现数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这不仅是数字立法的理性要求,亦是各国数字立法旨在实现的重要目标。为此,有必要从数据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保护三个层面确立数据财产的私法规制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在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基础之上,明确数据财产的归属。其次,应当确立“促进合理利用+增强透明度”的基本思路,实现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财产的充分利用。最后,应当明确对数据财产的赋权保护,强化数据控制者的权利救济,形成数据的合理利用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财产 个人数据 数据财产 数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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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角下数据财产的制度选项 被引量:86
15
作者 郝思洋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45-60,共16页
调整对象的相似性、类似的制度目标以及相似的历史发展轨迹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数据财产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制度参照。在制度选择时,应以激励数据流转为首要价值目标,并按照既有制度优先于创设制度的原则进行排序。在既有制度中... 调整对象的相似性、类似的制度目标以及相似的历史发展轨迹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数据财产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制度参照。在制度选择时,应以激励数据流转为首要价值目标,并按照既有制度优先于创设制度的原则进行排序。在既有制度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能够为数据财产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邻接权制度在扩展客体类型后也可作为数据财产的一类制度选项。在创设制度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独立法益类型的模式不仅能够通过控制特定行为赋予企业有限的财产保护,而且有利于数据流通目标的实现,是数据财产未来较为恰当的制度选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数据财产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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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数据财产属性--基于《民法典》和新《体育法》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0
16
作者 袁钢 李珊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23-32,75,共11页
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是体育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在我国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司法判决中对其法律属性存在论争。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规定将保护客体指向“事实型信息”,为该权利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是体育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在我国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司法判决中对其法律属性存在论争。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规定将保护客体指向“事实型信息”,为该权利法律属性问题研究提供了新起点。利用法教义学分析方法,以《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财产这一客体进行引致性保护为大前提,以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权利客体指向其所支配的现场体育赛事信息为小前提,得出结论: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法律属性是数据财产权。这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授权链条的严密完整提供了合法基础,并突破了场所权保护说的局限,补足了著作权保护说的缺憾,加强了章程合同保护说的力度。因此,借助《民法典》和《体育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由新《体育法》给予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法定化的保护最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组织者 转播权 法律属性 数据财产 《体育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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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的“版权—数据财产权”二元保护结构——以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为切入视角 被引量:16
17
作者 李宗辉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50-56,94,共8页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产业 体育法学 体育赛事 版权 数据财产 赛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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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新型数据财产权构建 被引量:27
18
作者 李爱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3-85,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要素包括训练数据、算力和算法,其中训练数据量决定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想象力”和创作能力,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训练数据进行模型训练之时也产生了对训练数据承载的主体权益的侵害,而且已成立的权利(权益)保护...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要素包括训练数据、算力和算法,其中训练数据量决定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想象力”和创作能力,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训练数据进行模型训练之时也产生了对训练数据承载的主体权益的侵害,而且已成立的权利(权益)保护制度难以适应训练数据主体权益保护。为此,应当建立符合训练数据性质、结构和特征的新型数据财产权制度,以此实现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承载的各主体权益的保护,落实国家《数据二十条》“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的指导思想,进而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数据 数据结构 新型数据财产 数据财产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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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体育时代运动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创设 被引量:1
19
作者 郑家红 曾益佳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73-182,共10页
数字体育时代,运动数据的商业价值不断飙升,运动数据产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亟须重视对运动数据服务商的权益保护。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视角来看,保障其合法权益能激发其生产运动数据的动力,并能实现运动数据资源的有效... 数字体育时代,运动数据的商业价值不断飙升,运动数据产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亟须重视对运动数据服务商的权益保护。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视角来看,保障其合法权益能激发其生产运动数据的动力,并能实现运动数据资源的有效分配与可持续利用。目前,规范的缺位使运动数据服务商多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模式中寻求保护,但运动数据所具有的虚拟性、广泛性、可识别性等特征使上述模式无法与其权益保护实现良性匹配。为了规范运动数据的利用秩序,确保运动数据的持续产出,实现运动数据的社会价值,创设数据财产权或许是较为妥当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体育 运动数据 数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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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益的私法保护 被引量:29
20
作者 卢扬逊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2-138,共7页
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经由技术进步逐渐脱离基础民事关系,演进成为独立承载财产权益的民事关系客体。数据财产权益不同于数据人格权益,也无法获得个人数据法的保护,其只能在现行法上获得间接、有限、相对以及防御性的保护。数据所有权理... 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经由技术进步逐渐脱离基础民事关系,演进成为独立承载财产权益的民事关系客体。数据财产权益不同于数据人格权益,也无法获得个人数据法的保护,其只能在现行法上获得间接、有限、相对以及防御性的保护。数据所有权理论尝试将语法学层面的数据作为权利客体,构建排他支配数据的新型信息财产权,为保护数据财产权益提供有益参考,但存在过度概括化、理论化和规则内容尚不完善的缺点。立法创设数据财产权利虽然可行,但应审慎为之。商业秘密与数据在客体、范围和内容方面高度契合。商业秘密法对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也符合数字经济和数据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商业秘密法具有制度开放性,兼容数据保护等不同领域的监管性法律。适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数据财产权益,具有较低的制度成本,也更符合数据立法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财产权益 信息财产 数据所有权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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