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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访问权的二元构造——以价值贡献和公共利益为构造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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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弋涵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09-123,共15页
数据访问权是促进数据流通、发掘数据潜在价值的重要制度。欧盟作为访问权制度设计的先行者,通过《数据法案》确立用户对数据的直接访问权和数据携带权,规定用户使用和分享数据的目的不得与数据持有者的竞争性利益相冲突。欧盟将用户的... 数据访问权是促进数据流通、发掘数据潜在价值的重要制度。欧盟作为访问权制度设计的先行者,通过《数据法案》确立用户对数据的直接访问权和数据携带权,规定用户使用和分享数据的目的不得与数据持有者的竞争性利益相冲突。欧盟将用户的数据权利定位为基于数据生成关系的低位阶权利,仅能实现数据持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分配,难以充分发挥数据在宏观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价值。根据数据动态分类理论,按数据访问和使用目的所关联的利益对数据进行动态分类,并据此构建两类数据访问权:一是基于价值贡献的访问权;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访问权。基于价值贡献的访问权旨在促进数据资源的公平分配,当数据访问目的与数据共同生成者利益相关时,可根据贡献份额共享数据价值,如智能设备制造商利用设备生成数据提升产品质量。数据共同生成者可独立访问其贡献生成的数据,并以合法使用为目的,根据自身开发能力提取数据价值。基于公共利益的访问权旨在实现数据的社会化利用,允许非数据生成者在数据使用目的符合公共利益时访问和使用数据。基于公共利益的访问权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市场失灵情形下旨在推动社会创新的数据访问权,此时数据持有者的售后市场参与者或补充服务提供者有权向具有潜在垄断地位的企业申请访问开发、发展售后和补充服务市场所必需的数据;二是非市场失灵情形下基于其他公共利益的数据访问权,此时可出于公众健康、科学进步等社会创新之外的其他公共利益而访问数据。数据访问权的具体设计需要平衡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与数据共享所产生的社会利益,如通过限定数据使用目的、设置合理经济补偿等措施,提升数据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访问权 数据动态分类 共同生成数据 价值贡献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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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访问权的构造——数据流通实现路径的再思考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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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叶翔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1-84,共14页
工业4.0时代见证着物联网经济的高度发展,制造商作为数据生产者控制着大量数据。实践中我国企业间的数据流通大多通过直接协商或者交易中介的方式进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释放数据潜能、增加数据流通、提高数据再利用、鼓励创新的角... 工业4.0时代见证着物联网经济的高度发展,制造商作为数据生产者控制着大量数据。实践中我国企业间的数据流通大多通过直接协商或者交易中介的方式进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释放数据潜能、增加数据流通、提高数据再利用、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说,有必要赋予享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访问数据持有者所实际控制的数据集的权利。相较于绝对化的数据生产者权,数据访问权是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谈判力量不对等所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的最佳方案。当前,数据访问权规则已被适用于典型的三种场景中,即对共同生成的数据集的个别访问,售后市场或补充服务中第三方对数据集的聚合访问,为创新目的而进行的数据访问。但从具体适用情况分析可知,一般数据访问权与行业数据访问权均存在着一些弊端,需要从数据治理的整体视角构建数据访问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访问权 数据生产者 一般访问 行业访问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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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配置与保护——兼回应数据确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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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秦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3-103,共11页
数据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享有使用、流通、收益的财产性权益,是一项基于对数据的事实控制而享有的非绝对支配性权利,类似英美法系中“产权”(title)的“权利束”概念。权利客体是公开可控制数据和非公开的秘密数据,由... 数据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享有使用、流通、收益的财产性权益,是一项基于对数据的事实控制而享有的非绝对支配性权利,类似英美法系中“产权”(title)的“权利束”概念。权利客体是公开可控制数据和非公开的秘密数据,由此形成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两条并行不悖的路径。权利主体是非国家机关数据处理者。这是从静态归属之维确认的应然利益。基于数据的不同形态与价值的动态流转之维,对价值递增链上的原始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设置动态权利规则,以维护数据交易。非绝对支配性和不完全排他性决定了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保护以损害赔偿救济为主,数据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第三方转得型。数据财产权受到数据开放义务、数据访问权制度的权利制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公开可控制数据 数据开放义务 数据访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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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以占有吗?——兼论数据持有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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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神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3,共14页
数据占有论将数据持有视为物之占有,通过直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占有制度解决数据利用引发的纠纷,从而在不创设新型权利的前提下对数据提供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然而,占有保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取得以及多层次的占有关系无法准... 数据占有论将数据持有视为物之占有,通过直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占有制度解决数据利用引发的纠纷,从而在不创设新型权利的前提下对数据提供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然而,占有保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取得以及多层次的占有关系无法准确适用于数据场景。数据占有论忽视了占有制度只能用于保护竞争性利益的隐藏条件。数据兼具竞争性利益和非竞争性利益,其中非竞争性利益无法通过占有制度得到调整。数据持有的法律构造应当具备二元结构:一方面,数据的竞争性利益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占有制度加以调整;另一方面,数据的非竞争性利益则应当通过建构以数据访问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持有 占有 数据访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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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风险及应对策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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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京涛 王砼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66-171,共6页
[研究目的]对公共数据开放面临的来自技术、组织、环境三个层面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从当前治理现状与困局入手探索安全风险的治理对策。[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政策实证等方法结合TOE理论框架对公共数据开放面临的安全风险... [研究目的]对公共数据开放面临的来自技术、组织、环境三个层面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从当前治理现状与困局入手探索安全风险的治理对策。[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政策实证等方法结合TOE理论框架对公共数据开放面临的安全风险、治理需求、应对策略等进行研究。[研究结论]应立足公共数据开放治理的主要问题,通过赋予利益相关主体的数据访问权,明确利益相关主体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从引入区块链技术、建立数据资产台账、明确责任机制等方面增强治理工具的技术性和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 TOE理论框架 数据安全 安全风险 数据访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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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数据的二阶治理体系及其构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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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依怡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8-75,共8页
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数据上的权益是大数据时代的关键问题。现有的赋权模式、行为规制模式等单一方案无法独立解决这一复杂问题,需要采取灵活且全面的数据治理方案。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分为两个阶层:第一阶层是以企业权益为核心的数据控制... 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数据上的权益是大数据时代的关键问题。现有的赋权模式、行为规制模式等单一方案无法独立解决这一复杂问题,需要采取灵活且全面的数据治理方案。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分为两个阶层:第一阶层是以企业权益为核心的数据控制方法,即在数字经济发展初期,应当从市场现状和问题需求出发,承认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性利益,而非权利。第二阶层是兼顾多元利益的数据共享方案,即对于第一阶层中的法律设计仍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应当进一步通过立法措施和市场方案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数据治理 二阶体系 数据访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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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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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06-219,共14页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监控证据 证据开示 阅卷 数据访问权 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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