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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数据的类型化及权责配置
被引量:
3
1
作者
高奇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7-77,共11页
金融机构数据既有一般性特征,又包含一定的特有属性,具备研究价值。其加工程度、权利主体和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推动了类型化的发展。原有重保护、轻赋权的单维配置规则无法覆盖金融机构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因...
金融机构数据既有一般性特征,又包含一定的特有属性,具备研究价值。其加工程度、权利主体和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推动了类型化的发展。原有重保护、轻赋权的单维配置规则无法覆盖金融机构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以加工程度、权利主体与社会功能作为类型化的分类依据,并构建相应的产权配置制度安排。在具体权责设定上,可依据加工程度不同,分别赋予金融机构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依据权利主体不同,可建立数据处理者与来源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依据社会功能不同,确定金融机构需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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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资产
数据
产权
金融
数据
数据类型化
数字金融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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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思辨与模式选择
2
作者
曹新明
范晔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2-61,共20页
我国正积极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对其所涉若干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亟待回应。数据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具有可行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实践基础,但在数...
我国正积极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对其所涉若干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亟待回应。数据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具有可行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实践基础,但在数据财产赋权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应明确其制度功能为“证权”而非“确权”,进而澄清登记客体、模式和效力等存有争议的问题。数据之上存在多元利益格局,类型化思维是厘清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键。由于数据与既有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重叠,可将数据划分为知识产权类数据和其他数据,依托现有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制度,为类型化的数据分别匹配相应的、更适宜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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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知识产权
数据类型化
登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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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研究
被引量:
8
3
作者
王竹
唐先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8-99,160,共13页
《民法典》基于第127条数据治理一般条款初步构建了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的雏形,主要以医疗数据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属规则、授权规则和保护规则的形式体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治理取向应由“保护优先”转变为“保护与应用...
《民法典》基于第127条数据治理一般条款初步构建了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的雏形,主要以医疗数据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属规则、授权规则和保护规则的形式体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治理取向应由“保护优先”转变为“保护与应用兼顾”,根据公开性、敏感性和应用场景进行类型化展开。医疗数据权益属于人格权列举种类之外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相关的其他人格利益,应归属于患者。依托医疗数据类型化进行分层动态授权,将授权规则纳入诊疗行为、人体临床试验和医学科研等场景中的知情同意范围。将保护对象扩展到全部医疗数据,区别规定敏感医疗数据、非敏感医疗数据和公开医疗数据的保护规则,区分侵害医疗数据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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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民法典》
医疗
数据
规则体系
医疗
数据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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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金融机构数据的类型化及权责配置
被引量:
3
1
作者
高奇
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出处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7-77,共11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路径和中国方案》(项目编号:19SFB3004)的资助。
文摘
金融机构数据既有一般性特征,又包含一定的特有属性,具备研究价值。其加工程度、权利主体和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推动了类型化的发展。原有重保护、轻赋权的单维配置规则无法覆盖金融机构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以加工程度、权利主体与社会功能作为类型化的分类依据,并构建相应的产权配置制度安排。在具体权责设定上,可依据加工程度不同,分别赋予金融机构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依据权利主体不同,可建立数据处理者与来源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依据社会功能不同,确定金融机构需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关键词
数据
资产
数据
产权
金融
数据
数据类型化
数字金融
数字经济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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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思辨与模式选择
2
作者
曹新明
范晔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处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2-61,共20页
文摘
我国正积极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对其所涉若干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亟待回应。数据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具有可行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实践基础,但在数据财产赋权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应明确其制度功能为“证权”而非“确权”,进而澄清登记客体、模式和效力等存有争议的问题。数据之上存在多元利益格局,类型化思维是厘清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键。由于数据与既有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重叠,可将数据划分为知识产权类数据和其他数据,依托现有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制度,为类型化的数据分别匹配相应的、更适宜的产权制度。
关键词
数据
知识产权
数据类型化
登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
Keywords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ta categorization
registratio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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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研究
被引量:
8
3
作者
王竹
唐先勇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数据安全防护与智能治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大学)
出处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8-99,160,共13页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网络智能综合治理体系研究”(23ZDA085)。
文摘
《民法典》基于第127条数据治理一般条款初步构建了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的雏形,主要以医疗数据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属规则、授权规则和保护规则的形式体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治理取向应由“保护优先”转变为“保护与应用兼顾”,根据公开性、敏感性和应用场景进行类型化展开。医疗数据权益属于人格权列举种类之外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相关的其他人格利益,应归属于患者。依托医疗数据类型化进行分层动态授权,将授权规则纳入诊疗行为、人体临床试验和医学科研等场景中的知情同意范围。将保护对象扩展到全部医疗数据,区别规定敏感医疗数据、非敏感医疗数据和公开医疗数据的保护规则,区分侵害医疗数据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民法典》
医疗
数据
规则体系
医疗
数据类型化
Keywords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ivil Code
medical data regulation system
categorization of medical data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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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金融机构数据的类型化及权责配置
高奇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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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思辨与模式选择
曹新明
范晔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
0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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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典》医疗数据规则体系研究
王竹
唐先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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