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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可信数据流通制度论——治理范式经济秩序的形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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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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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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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4-115,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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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持有权可以支撑数据流通秩序的构建,但数据流通是数据分享利用的合作关系,而非产权交易关系,因而需要探寻与流通范式相一致的数据流通体制和机制。经过治理的数据可以流通,但缺失传统市场体制的制度要素,加上数据本身存在风险和远程交易,因此数据流通必须具有可信体制和机制。可信的数据流通包括流通关系可信、流通的数据可信、流通主体可信和过程可信,而这些都需要相应流通设施予以实现和运营。数据流通设施是以数据治理为核心的技术、制度和组织构成的体系,是数据社会化重用秩序的塑造者,是数据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应被定位为未来社会基础设施;应建立统一的可信数据流通制度框架和规则,指引各类数据流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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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持有者权
可信数据流通
数据流通制度
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数据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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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Holders’Right
Trusted Data Sharing
Data Sharing System
Data Sharing Infrastructure
Data Re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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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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