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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区分理论下数据法益保护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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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席志国 纪雨杉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6-139,共14页
大数据时代各种数据权益保护学说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检讨。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内完全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因数据的非排他性与权利的排他效力间的根本冲突,数据权益难以被纳入绝对权或相对权中进行保护,而各类新型数据权利... 大数据时代各种数据权益保护学说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检讨。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内完全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因数据的非排他性与权利的排他效力间的根本冲突,数据权益难以被纳入绝对权或相对权中进行保护,而各类新型数据权利混淆了权利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忽视了体系功能,甚至阻遏数据的共享与流通。从体系逻辑、制度调适成本与数据治理全球发展方向来看,数据权益应当被纳入法益保护模式中。数据法益保护应以事实控制状态为基础,将数据权益直接归属于事实控制人,保护范围以各个主体享有的事实利益范围为限。数据产权分置政策应经法律解释还原为数据法益归属确认的基础前提与数据主体行为规范的设计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法益 区分理论 数据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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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立法转向:从数据权利入法到数据法益保护 被引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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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5-147,共13页
围绕数据权利入法展开的数据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共享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数据权利泛化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域外单向度的"权利-救济"立法路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利益冲突。数据权利立法模式必须转... 围绕数据权利入法展开的数据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共享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数据权利泛化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域外单向度的"权利-救济"立法路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利益冲突。数据权利立法模式必须转向。数据立法在本质上是对于多样化的数据利益进行的识别与确认,对于现实的数据利益予以法律上的调整,就形成数据法益。数据法益的理论证成以价值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维度的法益理论为支撑。将多样化数据法益纳入数据立法的调整对象,能够避免单一化的赋权性保护不能兼容数据领域的多项利益平衡的弊端,数据法益则能全面涵盖多元主体的各项正当利益保护内容,数据立法必须兼顾这些利益的保护,避免重数据私益、轻数据公益,从而达到有效应对数据风险的目的。数据法益是数据立法的核心,围绕数据法益展开的数据立法以个体与集体的数据法益保护为原则与宗旨,以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数据法益双向平衡为立法结构,通过数据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保障和约束数据法益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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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检视与展望 被引量:46
3
作者 孙道萃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58-64,共7页
大数据时代衍生大数据犯罪,网络数据的代际属性正夯实其独立的法益地位。早期刑法保护表现出从属性与狭隘性,当前保护呈现为重信息网络、弱数据安全的差序格局。多头保护持续暴露数据法益专门保护的疲软。数据法益的专门化与非专门化保... 大数据时代衍生大数据犯罪,网络数据的代际属性正夯实其独立的法益地位。早期刑法保护表现出从属性与狭隘性,当前保护呈现为重信息网络、弱数据安全的差序格局。多头保护持续暴露数据法益专门保护的疲软。数据法益的专门化与非专门化保护各有利弊,财产化保护具有专属意义,但专门保护具有天然的优先性与后续统领的潜质。网络刑法学的知识转型可以提供终极的制度保障,立法整体转型与创制网络刑法典尤为关键,刑事治理的网络化转型是积极的推动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保护 网络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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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法益独立性刑法模式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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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7-76,共10页
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数据法益要么完全依附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社会秩序法益,要么折中依附于多元传统法益内容组合和数据性质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 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数据法益要么完全依附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社会秩序法益,要么折中依附于多元传统法益内容组合和数据性质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新型法益,其指向数据状态安全内容,而并非传统法益的信息本体内容安全。在立法层面上,数据法益的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改变法益类型的交叉性保护、融合一般数据系统保护,以及独立评价非法数据制造或传播行为等规则予以体现。在司法层面上,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调整法益保护的司法评价要素、精确区分不同法益类型的界限予以体现。数据法益的独立新型概念、体系要素和运用规则,组成数据法益独立性刑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依附性 独立性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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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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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明昱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0-119,共10页
大数据时代,一般数据亦会关涉经济利益、保密利益、使用性能等多重维度,需刑法及时给予有效、有力的保障。然而,我国数据犯罪规制体系尚无法实现对一般数据的周全保护,存在罪刑失衡、规制空缺等问题,且难以借助刑法教义学实现规范的合... 大数据时代,一般数据亦会关涉经济利益、保密利益、使用性能等多重维度,需刑法及时给予有效、有力的保障。然而,我国数据犯罪规制体系尚无法实现对一般数据的周全保护,存在罪刑失衡、规制空缺等问题,且难以借助刑法教义学实现规范的合理运用。因此,我国数据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完善问题在立法论层面仍留有较大的空白空间亟待填补。为保障数据刑法保护体系构建的有效性、合理性,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立足于数据的本质属性,以数据所表征的信息为中心建构,回归法益的价值反思和目的功能,实现对人的行为而非对技术本身的规制。为控制刑法介入数据安全风险之限度,应充分考虑数据技术的双重适用困境。一般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应当结合一般数据之处理活动的风险类型增设不同罪名,在释放数据价值的同时有效控制数据安全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数据 数据法益 衡量 预防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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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新兴法益的证成 被引量:14
6
作者 黄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92-206,共15页
《数据安全法》已于2021年6月通过,同年9月正式实施。但是,依然有很多重要问题存有争论和有待解决,其中一个就是数据能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益获得法律保护。一项事物需要通过三维度四路径七规则的审查,才能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若属于新... 《数据安全法》已于2021年6月通过,同年9月正式实施。但是,依然有很多重要问题存有争论和有待解决,其中一个就是数据能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益获得法律保护。一项事物需要通过三维度四路径七规则的审查,才能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若属于新兴法益,还需要经过新兴比较维度的审查。其中,三维度是指,主体制约维度、利益规范维度和法律权衡维度。四路径是指,保护谁的利益、保护什么利益、利益为什么要保护,以及利益怎么保护等四个审查路径。保护谁的利益对应着主体制约维度,保护什么利益对应着利益规范维度,利益为什么要保护以及利益怎么保护则对应着法律权衡维度。七规则是指,从主体制约维度来看,存在以下两项规则,“保护人的利益:对人有用性的标准(规则一),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标准(规则二)”;从利益规范维度来看,存在以下三项规则:“保护生活利益:经验实在性的标准(规则三),保护可被管理的生活利益:管理可能性的标准(规则四),保护重要的生活利益:重要利益的标准(规则五)”;从体系权衡维度来看,存在以下两项规则,“利益发生现实侵害(危险):侵害可能性的标准(规则六),刑法保护必要性:法益主体及其他法律难以充分保护的标准(规则七)”。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法益需要从现象观察层面推进到理论建构层面。因此,数据通过法益理论的判断规则的审查,可以成为新兴法益,具有刑法保护的正当性。《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就是基于数据对个体、社会和国家的重要价值而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宣示。具体而言,个人数据是一种纯正的新兴法益;企业数据和国家数据则是一种不纯正的新兴法益。数据法益可以分为原始的价值性利益和派生的工具性利益。数据法益的对象内容,具体可以表现为数据的有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安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新兴 数据法益 数据权利 公民个人信息 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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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犯罪的系统考察与刑法应对
7
作者 舒洪水 郭仁东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8-78,共11页
数字经济犯罪是由涵盖信息数据、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三个领域的犯罪形态共同构成的犯罪体系。传统法益保护模式无法适应数据法益的整合性,传统行为规制模式无法涵盖数字犯罪行为外延,数字经济犯罪已对刑法形成系统挑战。我国刑法通过预... 数字经济犯罪是由涵盖信息数据、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三个领域的犯罪形态共同构成的犯罪体系。传统法益保护模式无法适应数据法益的整合性,传统行为规制模式无法涵盖数字犯罪行为外延,数字经济犯罪已对刑法形成系统挑战。我国刑法通过预防性刑法立法及能动性刑事司法对数字经济犯罪作出回应,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溯源数据经济的基础性结构,对数字经济犯罪应进行系统性考察,而不应割裂三个领域犯罪的整体性,刑法亦应予以体系化应对,而不应局限于某特定领域的犯罪治理,应当确立“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调整数字经济犯罪罪名体系,以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完善数字经济犯罪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犯罪 数据法益 模式 修正案 附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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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视角下数据爬取行为刑法规制理念重塑与路径展开 被引量:3
8
作者 侯跃伟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5-174,共10页
数据爬取行为在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不可少。刑法的过多介入导致数据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需要对过罪化的趋势加以纠正。在数据共享的视角下,数据不同于个人信息,控制者对其没有决定权,不能仅因为Robots协议或反爬虫措施就认定获取行为... 数据爬取行为在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不可少。刑法的过多介入导致数据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需要对过罪化的趋势加以纠正。在数据共享的视角下,数据不同于个人信息,控制者对其没有决定权,不能仅因为Robots协议或反爬虫措施就认定获取行为的非法性;亦不能无视数据爬取行为的特性,沿袭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罪量限制形同无物,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应由降维转向升维。数据爬取行为促进数据共享,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应以以下两点认定相关犯罪:利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数据必须具有保护价值,其所蕴含的利益必须受到爬取行为的侵犯进而导致法益的实质减损;坚守形式与实质的双重侧面,只有数据爬取行为同时符合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要求才能成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数据共享 数据垄断 数据法益 网络爬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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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犯罪的规制缺陷与定型化重构
9
作者 刘方可 黄明儒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1-81,共11页
当前数据犯罪规制体系存在对象混乱、行为缺失、法益依附等问题,根本原因是缺乏对数据犯罪的定型化认识。应当在厘清数据概念、确定数据犯罪周期行为、明确数据专有权法益的基础上定型化地理解数据犯罪。以此为基础,遵循一定的罪名体系... 当前数据犯罪规制体系存在对象混乱、行为缺失、法益依附等问题,根本原因是缺乏对数据犯罪的定型化认识。应当在厘清数据概念、确定数据犯罪周期行为、明确数据专有权法益的基础上定型化地理解数据犯罪。以此为基础,遵循一定的罪名体系建构原则,数据犯罪规制体系应当进行独立化重构。就体系安排而言,以数据法益为指导,数据犯罪应当归入第四章并独立成节。就具体罪名而言,应当以数据犯罪行为与数据犯罪对象为基点分设非法获取数据罪、非法干扰数据罪、非法利用数据罪、非法破坏数据罪等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法益 定型化 刑事规制 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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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落实中央关于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一种方案 被引量:118
10
作者 孔祥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29,共15页
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 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又兼顾数据流通利用的商业数据弱权利保护机制。采取数据专条保护模式应当立足于权利式保护,使数据权益保护具有确定性和事先可识别性,并将事先的保护措施规定为受保护数据的构成要件,成为是否予以保护的重要界限。在具体的条款设计中,应以激励数据生成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为导向,设定受保护商业数据的构成要件,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分,划定商业数据的保护边界,推进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数据法益 商业数据专条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 弱权利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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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具象考察与策略优化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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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3期74-81,共8页
以维护数据安全、释放数据价值为导向,构建符合我国数据犯罪特征的刑法规制模式,是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中尚未以数据法益为核心建立罪刑规范体系,刑法规制数据犯罪的行为链条和行为类型并不完... 以维护数据安全、释放数据价值为导向,构建符合我国数据犯罪特征的刑法规制模式,是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中尚未以数据法益为核心建立罪刑规范体系,刑法规制数据犯罪的行为链条和行为类型并不完整,仍存在明显的体系性不足与系统性缺陷,导致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面临困境,且难以通过刑法教义学的阐述来解决,因此数据犯罪刑法治理在立法论层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为了兼顾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系统性与有效性,同时保持刑法介入社会治理的谦抑性,数据犯罪的刑法治理应贯彻“严而不厉”的基本思想。通过构建纵向维度与横向维度的治理链条,形成数据犯罪的立体化刑法治理体系,实现对数据犯罪行为从上游到下游的有效治理和对数据犯罪行为类型的全面规制。同时,应严格把握数据犯罪刑法治理的轻重程度,寻求社会治理与科技发展之间的平衡,谨守刑法不阻碍科技发展的底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治理 数据法益 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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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刑法规制网络犯罪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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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韩辰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57-6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完善数字经济的强调表明,数字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位日益凸显。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案件数量的同步式增长亦迫使刑法应正面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完善数字经济的强调表明,数字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位日益凸显。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案件数量的同步式增长亦迫使刑法应正面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在技术侧面,数字经济表现为数字化技术集群所带来的生产要素数字化、生产方式智能化以及生产关系协同化;在制度侧面,数字经济表现为“数字平台—算法—数据”的三维稳定结构。数字经济的运作逻辑使得刑法的基本原则面临全面弱化的危机,这也直接导致了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在法益界定、出罪机制以及刑罚配置上存在规范供给无序且不足的情况。为应对这一局面,首先,应当站在刑法规范之合宪性的视角,紧扣数字经济的运作逻辑,在满足目的正当性的前提下,肯认刑法规范积极扩张的态势;其次,根据必要性的要求,应当以数据法益为核心,着眼于数据流转的全过程体系化地构建刑法规范集群;最后,根据狭义比例性的要求,应当重构责任主义,形塑刑法介入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运作逻辑 比例原则 数据法益 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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