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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赋权”成立条件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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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震宇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65-175,共11页
“数据赋权”的成立条件应通过目的论路径确定。数据应否赋权需考量双重目标:促进数据生产和分享与最小化制度成本。在此框架下,数据界权策略围绕数据处理者与数据需求者的请求关系展开,具体表现为五类候选策略:无为策略、赋权策略、行... “数据赋权”的成立条件应通过目的论路径确定。数据应否赋权需考量双重目标:促进数据生产和分享与最小化制度成本。在此框架下,数据界权策略围绕数据处理者与数据需求者的请求关系展开,具体表现为五类候选策略:无为策略、赋权策略、行为策略及两种披露策略。如果要确定赋权成立条件,则需要识别:当赋权策略相较其他四类策略更能实现上述目标时必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定量分析表明,数据赋权成立的条件仅有五类:其一,当数据处理者具有垄断动机时,作为主产品的数据占比显著较高;其二,数据垄断引致的反公地悲剧效应强度较低;其三,数据处理者通过技术合同等手段实现的事实排他力较弱;其四,数据价值低于制度成本;其五,法官个案识别数据保护必要性的难度较高。研究表明,学界常援引的“数据劳动产品属性”与“数据处理者分享意愿”两因素,并非数据赋权策略的成立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目的论 霍菲尔德理论 欧盟《数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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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政府数据背景下中美预算公开比较与评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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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红芹 翟军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05-112,共8页
开放政府数据是数字政府治理的必由之路。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中国的预算公开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公开水平仍然较低。美国作为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的领跑者,其预算透明度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14年发布的数据法案进一步推动了美国预... 开放政府数据是数字政府治理的必由之路。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中国的预算公开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公开水平仍然较低。美国作为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的领跑者,其预算透明度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14年发布的数据法案进一步推动了美国预算公开的发展。文章通过提出开放政府数据背景下的预算公开评价标准,对中美两国预算公开的法律规定和公开平台效果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根据美国预算公开的经验提出对中国的建议,进而提高中国预算公开的整体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政府数据 预算公开 数据法案 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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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放银行”到“开放金融”:金融数据要素流通的治理应对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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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博文 《金融监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58-76,共19页
激发金融数据要素的价值是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金融数据要素价值生成的方式在于流通,但面临着相关法律制度缺位、传统金融机构数据控制等现实挑战。欧洲基于“开放银行”的探索与尝试,在欧洲金融市场内部建构出“开放金融”的战... 激发金融数据要素的价值是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金融数据要素价值生成的方式在于流通,但面临着相关法律制度缺位、传统金融机构数据控制等现实挑战。欧洲基于“开放银行”的探索与尝试,在欧洲金融市场内部建构出“开放金融”的战略体系,从金融数据类型扩张与流通渠道革新两方面回应了开放银行存在的困境。我国应重塑“个人-非个人”数据二分法背后的“个体安全”逻辑,将“社会发展”作为金融数据要素的类型化理念,进一步统一金融数据流通的设施与标准,在机构改革背景下推动形成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的中国范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数据 数据流通 数据共享 开放银行 数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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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他:全球治理观下基于公共利益的数据共享机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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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媛媛 赵晴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1-80,共10页
鼓励出于利他目的的数据共享是发挥数据潜力、促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也是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的重要路径。文章围绕《数据治理法案》提出的“数据利他”概念进行研究,探讨数据利他的相关概念内涵、利益相关者及组织... 鼓励出于利他目的的数据共享是发挥数据潜力、促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也是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的重要路径。文章围绕《数据治理法案》提出的“数据利他”概念进行研究,探讨数据利他的相关概念内涵、利益相关者及组织运行与实践,为我国数据开放与共享提供参考。作为数据共享新机制,数据利他在发展之初会遇到一定阻碍,需要从获得利益相关者信任、激发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力、获取可持续的资金支持、解决组织运行中的技术难题、助力公共数据开放5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利他 公共利益 数据治理法案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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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建构与借鉴——以数据中介机构为视角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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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楠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22-33,共12页
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如何更好地在数据流动中发挥其最大价值已成为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但面对数据垄断、隐私风险以及数据主体知情同意的异化等问题,如何在数据主体与数据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是确保数据流动的基础,数... 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如何更好地在数据流动中发挥其最大价值已成为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但面对数据垄断、隐私风险以及数据主体知情同意的异化等问题,如何在数据主体与数据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是确保数据流动的基础,数据中介机构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载体。数据中介机构本质上依托数据信托关系,通过去中心化的数据流通链条,以达到建构一个可信任的中立地位。研究提出在引入数据中介机构的同时,还应突破“确权为先”的思维定式,构建协调统一的监管模式,完善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数据分类分级及行业自律等配套制度,最终使数据中介机构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中介机构 欧盟数据治理法案 数据共享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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