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个人数据携带权的价值理念及实现路径
1
作者 冯艺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40-159,共20页
个人数据携带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强化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控制、促进数据市场竞争等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个人数据携带权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还需在未来立法中加以细化。因此,应当构建以关联性、... 个人数据携带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强化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控制、促进数据市场竞争等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个人数据携带权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还需在未来立法中加以细化。因此,应当构建以关联性、识别性、必需性为核心的权利客体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多层次划分以廓清权利客体具体类型。厘清权利结构,确立“结构化、电子化、通用化、机器可读”的个人数据格式标准,构建统一的兼容性个人数据传输系统的传输标准,同时以比例原则为核心划分权利边界,平衡不同利益。明确侵害个人数据携带权的行为类型,并以此划定主体责任、建立“内外结合,由内而外”的权利救济机制,最终为个人数据携带权的实现及大数据产业繁荣发展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携带权 个人数据 数据主体 数据控制者 利益平衡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冲突与调适 被引量:53
2
作者 刘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14-131,共18页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一脉相承,试图从基本权利的高度强化数据主体对信息隐私和数据流转的绝对控制。在我国,其与以数据持有企业合法数据权益保护为本位的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在企业间...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一脉相承,试图从基本权利的高度强化数据主体对信息隐私和数据流转的绝对控制。在我国,其与以数据持有企业合法数据权益保护为本位的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在企业间的数据争夺案件中屡屡出现价值理念和数据流通规则方面的冲突,成为数据司法乃至整个数据法治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这种冲突本质上是个人数据权利、数据持有企业的数据权益、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三种法益之间的共时性矛盾。立法和司法不能简单偏废其一,而应当基于立体的法律价值博弈系统达成不同主体利益的纳什均衡。就个人数据携带权来说,可从适用领域、适用对象、通过“数据盗用理论”的反向限制、原位数据权的引入等方面予以限定、补充和调适;对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而言,需要细分不同的数据类型和适用场景,建立合理的数据流通授权规则,以达成数据私权保护和数据公共利益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携带权 三重授原则 数据竞争 原位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用户数据携带权益保障的制度路径 被引量:20
3
作者 张浩然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47-69,共23页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例原则,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未明确其义务主体和实施条件,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难以发挥实质保护功能。在不宜“一刀切”地划定用户与企业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可顺应市场规律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地保障用户数据自由携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将用户数据携带行为明确为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例外,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经营者正当且必要地获取他人控制的用户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引入第三方市场力量化解用户与平台之间技术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在市场公平竞争监管中,为弥补反垄断执法的局限性,在数字市场构建事前管制制度,强制“守门人”企业与第三方平台建立数据互操作性环境并为用户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携带服务,重启企业在平台开放层面的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锁定 数据携带 反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 市场管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可携权的迭代转进
4
作者 金耀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6-89,共14页
人工智能的技术革新建立在海量数据资源流通利用的基础之上,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存在数据供需两旺而无法有效对接的困境。作为重要的数据治理工具,我国数据可携权制度的局限性导致其在数据流通利用方面的潜能受限。域外数据可携权也面... 人工智能的技术革新建立在海量数据资源流通利用的基础之上,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存在数据供需两旺而无法有效对接的困境。作为重要的数据治理工具,我国数据可携权制度的局限性导致其在数据流通利用方面的潜能受限。域外数据可携权也面临相似的困境,但在法律范式上逐步从2.0模式转向3.0模式,其制度价值、适用范围、转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迭代升级,并为最新的欧盟数据立法所采纳。我国数据可携权应当扩展至3.0模式下的数据资源可携权,在特定领域、分阶段实现数据可携权的迭代升级,以期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新的数据资源供给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 数据携带权 数据流通 数据资源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谁有权获得POI数据上的权益
5
作者 张韬略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5,共16页
“信息点”或“兴趣点”(POI)数据来源构成复杂,法律属性也呈现多样性,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围绕POI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的需求冲突,以及数字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扭曲契约机制、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能力,是厘定平... “信息点”或“兴趣点”(POI)数据来源构成复杂,法律属性也呈现多样性,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围绕POI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的需求冲突,以及数字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扭曲契约机制、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能力,是厘定平台内经营者POI数据权益边界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应从数据来源角度将POI数据细化为门店推广数据、用户评价数据和等级评级数据,逐一分析其原始的利益结构和法律边界,然后才能正确评价平台协议对数据权益的再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纠正可能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权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益分配 数字平台 消费者益保护 数据携带 平台内经营者 POI数据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据可携带权的解读与践行路径研究 被引量:6
6
作者 宋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2,共8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够为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后续运行提供参考。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践行路径应当秉持谦抑的原则,从具体规则和适用场域两个方面着手,为促进数据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携带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据可携带权:结构、归类与属性 被引量:30
7
作者 李蕾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43-150,共8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一项新型权利,国内学界对其还较为陌生,它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0条独立保护的对象。随着《一般数据保护条例》2018年5月在欧盟成员国全面生效,"数据可携带权"的合法人权地位被正式确立... "数据可携带权"是一项新型权利,国内学界对其还较为陌生,它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0条独立保护的对象。随着《一般数据保护条例》2018年5月在欧盟成员国全面生效,"数据可携带权"的合法人权地位被正式确立。"数据可携带权"的创立使世界人权的类型与形式有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它的诞生意味着世界上最严苛的数据保护立法秩序已箭在弦上。由于全世界对该项新型权利理论论证与研究并不普遍,各国对该权利的属性及其分类存在定位模糊问题。为了深入探索该项权利的本质,本论文将该项权利进行逻辑结构拆解、人权类属划分以及民事权利属性定位,以应对大数据时代抽象个人数据权利所带来的权利定位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携带 结构 一般数据保护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困境检视与规则优化
8
作者 钱玉文 聂国庆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40-52,共13页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现方式存在直接转移、间接转移以及代理机构介入等三种路径困惑,哪些信息应明确列举或类型化纳入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问题尚存争议,可携带权行使的合法性来源及具体条件仍旧模糊,如何合理设定可携带权的行使边界以...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现方式存在直接转移、间接转移以及代理机构介入等三种路径困惑,哪些信息应明确列举或类型化纳入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问题尚存争议,可携带权行使的合法性来源及具体条件仍旧模糊,如何合理设定可携带权的行使边界以保护多方利益成为难题。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借鉴欧盟数据可携带权的相关规则,应明确个人直接转移是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基于个人信息的关联性和识别性综合判定,行使条件应当置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依据下考量,根据涉他信息的内容分别配置可携带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限制条件下适当放宽权利行使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带 数据携带 利实现方式 利客体 涉他信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新兴权利视域下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7
9
作者 袁昊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5期81-91,共11页
以数据为主要驱动力的平台经济模式天生带有“垄断基因”。获得数据垄断地位的优势平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能力实施强制不兼容、市场挤出、不正当数字定价、减损隐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数据竞争的独特性质使得传统基于价格理论的竞争... 以数据为主要驱动力的平台经济模式天生带有“垄断基因”。获得数据垄断地位的优势平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能力实施强制不兼容、市场挤出、不正当数字定价、减损隐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数据竞争的独特性质使得传统基于价格理论的竞争法架构难以对平台数据垄断进行有效因应。对此可以考虑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过程中引入数据可携带权,通过个人数据的可迁移性破除优势平台的数据锁定。不过,域外数据可携带权“全有全无”的运行模式“刚性过强”,将导致大小平台之间不成比例的合规成本和“搭便车”现象,因此,有必要从平台规模和数据用途两方面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细化标定,以实现数据利益与竞争活力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数据垄断 价格理论 数据携带 平台规模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人工智能训练的版权困境及其出路:模块化许可机制探析 被引量:11
10
作者 孙靖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94-111,共18页
创作者对人工智能利用其作品进行训练的抵制,缘于利益分配机制付之阙如。在调整因新技术带来的作品使用形式变化所引发的新的社会关系时,既要确保创作者能公平地参与到由创作带来的收益分配中,维护其劳动尊严和劳动收入,又要防止版权人... 创作者对人工智能利用其作品进行训练的抵制,缘于利益分配机制付之阙如。在调整因新技术带来的作品使用形式变化所引发的新的社会关系时,既要确保创作者能公平地参与到由创作带来的收益分配中,维护其劳动尊严和劳动收入,又要防止版权人通过杠杆优势制约技术发展。可考虑从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市场失灵而创设的四种特殊许可模式中汲取经验,为人工智能训练建立一套整体协调但内部区隔的模块化授权许可机制:大型人工智能企业应尽最大努力获取授权,主动建立版权许可机制,与版权人分享收益;中小企业同时面临被大型内容平台拒绝许可与缔约成本高的双重困境,应要求大型内容平台作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方式进行授权的声明,并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优势,保障个体创作者的合法利益、企业获得充足训练语料,同时防止掌握海量内容数据的大型内容平台封锁人工智能产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AI投喂 训练数据携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消费者评价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 被引量:8
11
作者 李超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70-90,共21页
消费者评价数据是由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共同贡献形成的公开型原始数据,利益格局较为复杂。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经营者的基础性资源,平台经营者可控制消费者评价数据收集至使用的全过程,应承认平台经营者享有财产利益,并... 消费者评价数据是由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共同贡献形成的公开型原始数据,利益格局较为复杂。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经营者的基础性资源,平台经营者可控制消费者评价数据收集至使用的全过程,应承认平台经营者享有财产利益,并优先采用法益模式进行保护。消费者评价数据既是消费者表达自由的延伸,又是助推消费者决策和公权干预的重要工具,但消费者对其通常不享有财产利益,且难以控制,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者评价信息传播的需要,宜赋予消费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声誉的重要载体,平台内经营者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现行法律制度不足以对其提供保护。出于避免“锁定效应”和应对“冷启动”问题的需要,亦宜赋予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评价数据 财产利益 表达自由 数据携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个人信用信息转移权在我国的应用:理据与规制 被引量:6
12
作者 董新义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17-134,共18页
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具有人格价值,还蕴含着重大的财产价值,已经成为新时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个人信用信息基于个人信息转移权应用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开展个人信用信息转移以发展相关产... 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具有人格价值,还蕴含着重大的财产价值,已经成为新时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个人信用信息基于个人信息转移权应用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开展个人信用信息转移以发展相关产业的实践经验,为此需要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转移法律制度以作为支撑和保障。个人信用信息转移法制化的方法和路径为:通过修法或法律解释的方法,将信用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完善个人信息转移权制度,将个人信息转移权纳入《民法典》第1037条个人信息决定权体系,以确保该权利得到《民法典》的保护。同时,应对征信业法规中的信用信息概念加以完善,新设本人信用信息管理业,并确立准入标准和营业行为规制。以此为开端,推动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期待未来将个人信息转移权扩张应用至更多行业,以数据共享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信息转移 信用信息 数据携带 数据共享 本人信用信息管理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互联互通视角下的平台挑战与制度因应——以自我优待为视角 被引量:20
13
作者 侯利阳 贺斯迈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09-118,共10页
当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格局趋于稳定后,头部平台及其关联企业打造“互联网生态圈”的现象开始凸显,自我优待逐步成为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首要竞争话题。自我优待包含头部平台拓展和持续巩固市场力量的一系列综合行为。行为表现方式的多样化... 当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格局趋于稳定后,头部平台及其关联企业打造“互联网生态圈”的现象开始凸显,自我优待逐步成为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首要竞争话题。自我优待包含头部平台拓展和持续巩固市场力量的一系列综合行为。行为表现方式的多样化使得自我优待的违法性认定与其他滥用行为类型产生交叉和争议,反垄断法出现适法不足的问题。欧盟《数字市场法》以互联互通为基本原则的救济方案为自我优待的治理提供了新路径。以此为基础,我国可以引入数据可携带权来缓解自我优待引发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行业规制 互联互通 数据携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