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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持有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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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19,共15页
当前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在数据权属制度上均以“数据持有权”为核心构建权利体系和规则,以此来沟通和协调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我国而言,应立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为理论... 当前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在数据权属制度上均以“数据持有权”为核心构建权利体系和规则,以此来沟通和协调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我国而言,应立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为理论基础来分析和建构数据持有权。在“双阶二元结构”中,数据持有权并非数据产权的一项权能,而是数据产权结构中的一项核心权利,具有中心地位,旨在确认和保障数据初始生产者对其合法持有数据予以自主管控和对外流通的能力。数据持有权既不同于数据生成时的数据来源者权,也区别于数据流通后的数据使用权,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基于数据的来源和生成特征,数据持有权除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数据生产者享有的对数据以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为内容的数据产权,在一些特定的生成场景中也表现为平行结构、代持结构和衍生结构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持有权 数据“双阶二元结构” 数据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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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数据产权的不适性——转向基于模块理论的数据持有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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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斌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7-57,共11页
在数据经济时代,释放数据价值的方式是利益相关者为共同目标而协作使用数据,并非分割数据的使用。因此,不可将数据二十条中涉数据产权内容理解为三权分置,这既不符合财产法原理也不符合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就制度设计而言,应以模... 在数据经济时代,释放数据价值的方式是利益相关者为共同目标而协作使用数据,并非分割数据的使用。因此,不可将数据二十条中涉数据产权内容理解为三权分置,这既不符合财产法原理也不符合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就制度设计而言,应以模块原理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模块原理是标准化思维的产物,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产权形态,可为各利益相关者和整个数据生态系统创造价值,此为分割产权所不能及。数据持有权是模块结构的应用产物,因其制度设计旨在激励利益相关者治理数据从而生产出可交易数据,与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相契合。其中,可交易数据的流通是连接整个模块的核心,数据持有权利规范是整个模块治理的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置 数据持有权 数据生产者 利益相关者 模块结构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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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表达:作为一种独立财产权的法定化可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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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琳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94-104,176,共12页
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权利内容在理论上有诸多探讨,而司法实践鲜有回应,根源在于其权利类型不清晰、规范表达不明确、法律适用不准确。数据资源蕴含公共利益、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呈现出权利主体多元、权利客体重叠的特征。数据价值链的历... 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权利内容在理论上有诸多探讨,而司法实践鲜有回应,根源在于其权利类型不清晰、规范表达不明确、法律适用不准确。数据资源蕴含公共利益、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呈现出权利主体多元、权利客体重叠的特征。数据价值链的历时性维度重在内部单一数据权益法律关系的生成与识别,共时性维度重在多元主体外部权益间的冲突与限制。数据资源持有权与物权、知识产权有本质区别,其具有成为一种独立权利类型的可能性,其产生基于特定的行为。目前实践中对数据资源登记的规定并不具有赋权的效力,关于数据资源登记的客体及其性质并不明确。作为独立权利类型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之适用需要补足立法供给,跳出通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路径,构建以私法为主的数据资源持有权请求权规范与责任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资源持有 财产 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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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与治理:数据资源持有权的财产权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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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攀亚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7-155,共9页
国家围绕数据产权构建而创造的“三权分置”理念突破了传统财产权理论的藩篱,但尚待转化为法律表达。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数据产权制度中的基础性权利。当前,作为“三权分置”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呈现扁平、分散的权利束样态,缺乏法... 国家围绕数据产权构建而创造的“三权分置”理念突破了传统财产权理论的藩篱,但尚待转化为法律表达。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数据产权制度中的基础性权利。当前,作为“三权分置”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呈现扁平、分散的权利束样态,缺乏法定财产权应具备的模块结构,不能应对数据权利束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模块化,需要排他—治理规则的双重构造。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排他规则应以持有为替代观测标准,提供与处理持有信息的成本较低,且以持有为边界能够保障数据资源不确定性对数据持有者的激励,完成数据资源剩余权于数据资源持有者的分配,促进数据资源在市场机制下有序的价值发挥。治理规则的设置应以数据资源精确用途划定的成本效益为基础,围绕数据持有人与政府、其他数据资源权利人与其他特定人间的关系进行,从而在排他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平衡数据资源财产权对公平与效率等价值的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源持有 利束 财产模块 排他规则 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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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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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6,共17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法律构造 数据资源持有 数据加工使用 数据产品经营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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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廓清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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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蕊 王园鑫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5-96,共12页
涉税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数据类型,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对税务机关课以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衡其凭借数据权力进行的不理性行为,是对其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异化的纠偏。税务机关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面临义务体系... 涉税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数据类型,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对税务机关课以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衡其凭借数据权力进行的不理性行为,是对其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异化的纠偏。税务机关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面临义务体系构建和义务体系保障两个层面的法律困境。基于此,一方面,应以“最大努力义务”为中心构建义务的判断标准,基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双重维度明晰义务的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体系;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义务的实现,宜采选“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二元规制范式,强化新型数智技术驱动为规制范式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构建责任约束和减免机制为规制范式之维、技术引导之维的顺利展开提供坚实后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务机关 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数据资源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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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数据流通制度论——治理范式经济秩序的形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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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4-115,共22页
数据持有权可以支撑数据流通秩序的构建,但数据流通是数据分享利用的合作关系,而非产权交易关系,因而需要探寻与流通范式相一致的数据流通体制和机制。经过治理的数据可以流通,但缺失传统市场体制的制度要素,加上数据本身存在风险和远... 数据持有权可以支撑数据流通秩序的构建,但数据流通是数据分享利用的合作关系,而非产权交易关系,因而需要探寻与流通范式相一致的数据流通体制和机制。经过治理的数据可以流通,但缺失传统市场体制的制度要素,加上数据本身存在风险和远程交易,因此数据流通必须具有可信体制和机制。可信的数据流通包括流通关系可信、流通的数据可信、流通主体可信和过程可信,而这些都需要相应流通设施予以实现和运营。数据流通设施是以数据治理为核心的技术、制度和组织构成的体系,是数据社会化重用秩序的塑造者,是数据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应被定位为未来社会基础设施;应建立统一的可信数据流通制度框架和规则,指引各类数据流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持有 可信数据流通 数据流通制度 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数据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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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信托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探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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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苑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0-109,共10页
以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为抓手是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公共数据利用面临可用性低、基础制度缺失、市场机制单薄等现实困境。明确公共数据持有权是构建数据开放利用与治理体系的关键。基于公共数据持有权设立公共... 以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为抓手是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公共数据利用面临可用性低、基础制度缺失、市场机制单薄等现实困境。明确公共数据持有权是构建数据开放利用与治理体系的关键。基于公共数据持有权设立公共数据信托,通过引入数据运营商的受托人管理模式,公共机构与市场主体基于信托关系建立公私合作机制,运用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管理与隐私保护,可以较为充分地发挥公共数据的经济与社会价值,赋能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持有权 公共数据信托 公共数据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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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制度基础——基于用益补偿的视角 被引量:20
9
作者 韩强 吴涛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49-57,共9页
为了避免数据要素市场的激励不足以及规制焦虑,有必要解构“数据要素收益”的规范意涵,明确收益性质、收益分配方式。对数据要素收益与数据本身价值不能等量齐观,应厘清数据要素收益的“用益”本质,构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制度基础。“... 为了避免数据要素市场的激励不足以及规制焦虑,有必要解构“数据要素收益”的规范意涵,明确收益性质、收益分配方式。对数据要素收益与数据本身价值不能等量齐观,应厘清数据要素收益的“用益”本质,构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制度基础。“数据资源持有权”描述的是数据相关方保有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数据经由使用后,数据要素收益初次生成于数据使用者处。从保有利益的正当性以及价值贡献因素出发,可以构建数据主体与数据使用者、数据使用者与数据使用者之间的用益补偿规则。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利益平衡规则,以及弱者保护、三次分配等方面的公法规则,辅以消费者基金、平台自治、数据保险等配套制度,实现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制度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用益补偿 使用利益 数据资源持有 保有利益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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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产理论下爬虫技术的法律规制路径 被引量:13
10
作者 高富平 冉高苒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9-111,共13页
伴随互联网生产活动从内容生产到数据生产的深化与转变,爬虫技术也实现了从浅层内容向底层数据的迭代进化。传统法律研究对于数据内容层生产活动的探讨与反馈较多,而对于代码层的数据生产活动认识尚浅,由此造成爬虫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 伴随互联网生产活动从内容生产到数据生产的深化与转变,爬虫技术也实现了从浅层内容向底层数据的迭代进化。传统法律研究对于数据内容层生产活动的探讨与反馈较多,而对于代码层的数据生产活动认识尚浅,由此造成爬虫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巨大争议。从数据生产理论来看,爬虫技术虽具有原始性、寄生性等负面特性,但也应认识到其技术逻辑背后的生产性意涵--数据重用。受限于现有法律的适用性、规范性或者体系性的阻碍,各国法律都未能妥善解决爬虫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超越关于数据权属的争议,从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维度为爬虫技术的使用划定边界是另一条切实可行的规范路径。通过采用“控制”与“分享”的二元路径将爬虫技术的使用纳入正当的法秩序,可以实现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更好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激发数据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爬虫技术 数据生产 数据重用 数据持有 数据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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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的法律实现
11
作者 罗亚文 《政治与法律》 2025年第9期160-176,共17页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以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数据存储设备担保等实践形式。数据资产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应... 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应以规范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构造为建构路径,以区别于企业信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数据存储设备担保等实践形式。数据资产为担保标的,数据持有权及数据使用权为适格担保客体,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应统合为数据财产权规范构造中的“数据使用权”。与抵押担保相比,权利质权形式更符合现行担保体例、数据自身特征及实践形式要求。数据质押担保不宜采“准占有”或权利凭证交付的设权路径,应将登记作为数据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在数据资产移转、数据许可使用等数据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数据质押担保采登记生效规则更为适宜。基于对数据资产之特殊性以及担保企业经营模式等因素的考量,质押担保期间出质人可转让、对外许可使用数据资产,但应设置衡平质权人交易风险的适用规则,以兼顾企业的融资效果及质权人的担保风险。可通过强制管理、“预处置”的缔约方式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认定标准可作为质押标的识别的借鉴参考。应关注数据自身特征对估值定价的影响,基于不同参考因素及动态考量思路选择适宜的估值定价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质押担保 数据持有权 数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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