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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数据私人控制”的破解:确立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
被引量:
8
1
作者
冉高苒
高富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3-84,共12页
全面数据开放是构建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构建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存在明显局限。制度设计者未完全厘清公共数据的实质意涵,造成大量公益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得以有效流通利用,出现“公益数据私人控...
全面数据开放是构建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构建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存在明显局限。制度设计者未完全厘清公共数据的实质意涵,造成大量公益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得以有效流通利用,出现“公益数据私人控制”问题。在数据财产权利义务平衡的框架下,应当科学配置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以化解“公益数据私人控制”造成的数据流通困局。基于私主体的社会性理论、公众受益权理论以及公益数据的公共价值分析,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得以证立。基于数据类型化的思路,针对完全公益数据,应当通过数据强制开放义务实现其公共价值;针对非完全公益数据,则应当通过激励政策鼓励私主体积极开放自身的数据资源,扩大数据开放范围。在充分发挥数据公共价值的同时,实现私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更好地实现全面数据开放的制度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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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
数据
公益
数据
私人控制
数据
强制
开放
数据开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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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配置与保护——兼回应数据确权争议
2
作者
向秦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3-103,共11页
数据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享有使用、流通、收益的财产性权益,是一项基于对数据的事实控制而享有的非绝对支配性权利,类似英美法系中“产权”(title)的“权利束”概念。权利客体是公开可控制数据和非公开的秘密数据,由...
数据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享有使用、流通、收益的财产性权益,是一项基于对数据的事实控制而享有的非绝对支配性权利,类似英美法系中“产权”(title)的“权利束”概念。权利客体是公开可控制数据和非公开的秘密数据,由此形成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两条并行不悖的路径。权利主体是非国家机关数据处理者。这是从静态归属之维确认的应然利益。基于数据的不同形态与价值的动态流转之维,对价值递增链上的原始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设置动态权利规则,以维护数据交易。非绝对支配性和不完全排他性决定了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保护以损害赔偿救济为主,数据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第三方转得型。数据财产权受到数据开放义务、数据访问权制度的权利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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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财产权
权能
公开可控制
数据
数据开放义务
数据
访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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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公益数据私人控制”的破解:确立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
被引量:
8
1
作者
冉高苒
高富平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3-84,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
文摘
全面数据开放是构建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构建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存在明显局限。制度设计者未完全厘清公共数据的实质意涵,造成大量公益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得以有效流通利用,出现“公益数据私人控制”问题。在数据财产权利义务平衡的框架下,应当科学配置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以化解“公益数据私人控制”造成的数据流通困局。基于私主体的社会性理论、公众受益权理论以及公益数据的公共价值分析,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得以证立。基于数据类型化的思路,针对完全公益数据,应当通过数据强制开放义务实现其公共价值;针对非完全公益数据,则应当通过激励政策鼓励私主体积极开放自身的数据资源,扩大数据开放范围。在充分发挥数据公共价值的同时,实现私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更好地实现全面数据开放的制度愿景。
关键词
公共
数据
公益
数据
私人控制
数据
强制
开放
数据开放义务
Keywords
public data
public interest data
private control,mandatory data openness
data openness obligation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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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配置与保护——兼回应数据确权争议
2
作者
向秦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3-103,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数据交易的私法构造研究”(23AFX01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4批面上资助“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要素利用的司法保障研究”(2023M741195)。
文摘
数据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享有使用、流通、收益的财产性权益,是一项基于对数据的事实控制而享有的非绝对支配性权利,类似英美法系中“产权”(title)的“权利束”概念。权利客体是公开可控制数据和非公开的秘密数据,由此形成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两条并行不悖的路径。权利主体是非国家机关数据处理者。这是从静态归属之维确认的应然利益。基于数据的不同形态与价值的动态流转之维,对价值递增链上的原始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设置动态权利规则,以维护数据交易。非绝对支配性和不完全排他性决定了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保护以损害赔偿救济为主,数据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第三方转得型。数据财产权受到数据开放义务、数据访问权制度的权利制衡。
关键词
数据
财产权
权能
公开可控制
数据
数据开放义务
数据
访问权
Keywords
data property right
capacity of right
publicly controllable data
data sharing obligation
data access right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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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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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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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数据私人控制”的破解:确立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
冉高苒
高富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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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论公开可控制数据权益配置与保护——兼回应数据确权争议
向秦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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