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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以《数据安全法》的规定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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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颖慧 徐翕明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2-169,共8页
明确数据刑法的保护法益乃是构建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根本前提,数据财产说和多元权利(法益)说均有各自难以克服的弊端,数据安全说的主张相对更具合理性,但仍需进一步明确其法益内涵。数据安全法益具有宏观上的国家安全、中观上的公共利... 明确数据刑法的保护法益乃是构建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根本前提,数据财产说和多元权利(法益)说均有各自难以克服的弊端,数据安全说的主张相对更具合理性,但仍需进一步明确其法益内涵。数据安全法益具有宏观上的国家安全、中观上的公共利益和微观上的个人信赖“三重构造”,因此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必须认真对待数据安全法益。应当逐步消解数据全球共治、流通利用和知情同意的规则与数据安全保护存在矛盾,构建差异化数据分级保护方案,依据数据的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有层次的罪刑体系,适当修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适时增设非法提供数据罪、非法使用数据罪,从而创新数据安全的刑法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刑法 数据安全法益 风险社会 衡量 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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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限缩适用——兼论数据犯罪的法益侵害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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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4-106,共13页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数据安全法益 传统法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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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新型法益的建构——基于数据与信息的交互关系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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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一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7-87,共11页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一性,以数据(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一次侵犯行为可能侵害多重法益,成立想象竞合而非牵连关系。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体系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有不逮,有必要弱化数据与“介质层”底层设施之间的关联性,直接以“代码层”为中心建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并以数据权利人所设置的“代码壁垒”为限,作为评判其对数据的处分权限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信息 数据安全法益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二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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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与跨境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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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佳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68-80,共13页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数据 动态流动 数据安全法益 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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