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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以《数据安全法》的规定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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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颖慧 徐翕明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2-169,共8页
明确数据刑法的保护法益乃是构建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根本前提,数据财产说和多元权利(法益)说均有各自难以克服的弊端,数据安全说的主张相对更具合理性,但仍需进一步明确其法益内涵。数据安全法益具有宏观上的国家安全、中观上的公共利... 明确数据刑法的保护法益乃是构建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根本前提,数据财产说和多元权利(法益)说均有各自难以克服的弊端,数据安全说的主张相对更具合理性,但仍需进一步明确其法益内涵。数据安全法益具有宏观上的国家安全、中观上的公共利益和微观上的个人信赖“三重构造”,因此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必须认真对待数据安全法益。应当逐步消解数据全球共治、流通利用和知情同意的规则与数据安全保护存在矛盾,构建差异化数据分级保护方案,依据数据的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有层次的罪刑体系,适当修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适时增设非法提供数据罪、非法使用数据罪,从而创新数据安全的刑法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刑法 数据安全法 风险社会 利益衡量 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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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语义模糊性的规制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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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彪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46-59,共14页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导致《数据安全法》内生一定程度的语义模糊性,尽管这是弥补立法有限理性,提升数据安全主管部门行政能动性的必然结果,但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数据发展的推进都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导致《数据安全法》内生一定程度的语义模糊性,尽管这是弥补立法有限理性,提升数据安全主管部门行政能动性的必然结果,但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数据发展的推进都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对《数据安全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治理,并不是要消除不确定法律概念,而是要在承认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任性、恣意进行规范。对此,需要构建一套综合性治理方案。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情节和法律效果进行细化。引入行政复议以及有限度的司法审查,确保数据安全主管部门的裁量判断在法定目的和范围内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 不确定法律概念 数据安全 数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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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应对——以国际规则和我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为视角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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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磊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4-104,共11页
全球互联互通背景下数据的跨境流动是实现经济、技术等全球化均衡发展的必备要件,同时数据安全亦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息息相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尺度由此成为数据安全保障的一个焦点问题。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全球互联互通背景下数据的跨境流动是实现经济、技术等全球化均衡发展的必备要件,同时数据安全亦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息息相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尺度由此成为数据安全保障的一个焦点问题。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前者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障,严格限制数据在欧盟范围之外的跨境流动;后者倡导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并不断拓宽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管辖权。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草案)》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但与前述国际规则相比,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调整对象过于广泛,未能准确限定为电子数据;数据分级分类制度、跨境流动审查规则不够具体;数据安全保护环节的企业责任义务形式单一等。应进一步明确数据的定义,缩小调整范围,将非电子化数据排除在数据安全法的保护对象之外;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以及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流动审查制度;构建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强化企业守法能力与自我监督机制等,妥善规制数据跨境流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国际规则 数据安全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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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调取的法律性质与程序规制——以《数据安全法》第35条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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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悦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44-53,共10页
刑事司法中“调取”功能属性的多元化是导致电子数据调取行为复杂化的根源所在。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调取”具有区分不同种类侦查措施的分类意义、允许侦查人员裁量实施某类侦查措施的授权意义、明确列举某种侦查措施的提示意义这三种... 刑事司法中“调取”功能属性的多元化是导致电子数据调取行为复杂化的根源所在。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调取”具有区分不同种类侦查措施的分类意义、允许侦查人员裁量实施某类侦查措施的授权意义、明确列举某种侦查措施的提示意义这三种规范定位。因此,如何构建电子数据调取的程序规制体系需要先回归到调取行为的法律性质层面进行讨论。然而,无论在何种法律性质上,《数据安全法》第35条要求调取电子数据“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的规定均不意味着应将调取电子数据的程序规制等同于技术侦查。对此,为了协调《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其他电子数据侦查取证规范中关于电子数据调取的相关规定,应以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为框架,通过综合考察侦查取证目的、侦查对象自愿性以及电子数据属性三个要素来确定调取电子数据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而分层级设立与其行为强制程度对应的程序规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侦查 调取 电子数据调取 个人信息 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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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草案)》解读及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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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灵斌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83-87,共5页
[目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图书情报界的数据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方法/过程]运用文献查阅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对《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详细解读:阐述其制订历程、主要内容、亮... [目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图书情报界的数据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方法/过程]运用文献查阅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对《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详细解读:阐述其制订历程、主要内容、亮点与特色以及有待完善之处。[结果/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图书情报界的对策建议:思想意识上跟进,认识到《数据安全法(草案)》对图书情报界数据安全的法制保障作用;图书馆有义务和职责确保馆藏数据和读者数据的安全;构建图书馆数据安全网络防护体系;积极开展“安全情报”学术研讨;情报部门应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科学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 数据安全 图书馆 情报需求 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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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十大建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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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25-230,共6页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2020年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中国法学会发函征求法学家对《数据安全法(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2020年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7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中国法学会发函征求法学家对《数据安全法(草案)》的意见。7月17日,中国法学会通过远程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0年第19期立法专家咨询会,笔者受邀参加了此次立法专家咨询会。文中是笔者在此次立法专家研讨会上就《数据安全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的十项建议,内容涉及数据主权原则、法律的域外效力、数据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大数据时代数据定义、统一重要数据的分类分级、数据义务与责任的平衡、数据安全审计制度以及确定“数据处理”的内涵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与发展 数据安全法 立法建议 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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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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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曦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0-92,共13页
刑事司法中海量收集使用数据必然带来数据安全保护的问题,现有法律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对于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之规定亦过于粗疏,加之司法信息化加剧了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风险,有必要予以充分关注。刑... 刑事司法中海量收集使用数据必然带来数据安全保护的问题,现有法律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对于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之规定亦过于粗疏,加之司法信息化加剧了刑事司法中的数据安全风险,有必要予以充分关注。刑事司法中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数据安全保护的重要价值取向,确定国家承担数据安全保护的主要义务,进而对刑事诉讼全程进行数据安全监管。具体而言,应当通过建立数据分类和分级制度、尊重和发挥数据主体在数据安全保护中的作用、明确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职责、将检察机关设置为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职能,从而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刑事司法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刑事司法 数据安全法 数据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 科技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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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务数据安全 被引量:14
8
作者 叶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9-147,共9页
警务数据安全包含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两种形态,并具有公益安全与私益安全的双层利益层次结构。警务数据安全面临着数据技术和警务机制发展变革带来的风险,同时存在数据法与警察法之间的规范衔接问题。应在《数据安全法》的制度体系下明... 警务数据安全包含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两种形态,并具有公益安全与私益安全的双层利益层次结构。警务数据安全面临着数据技术和警务机制发展变革带来的风险,同时存在数据法与警察法之间的规范衔接问题。应在《数据安全法》的制度体系下明晰警务数据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在保护理念上,警务数据安全需要确立严格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统一的保护思路,严格保护是警务数据安全的基本立场,动态保护是警务数据安全的实现路径。在制度建构上,应当主要从警务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警务数据控制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私合作中的风险防范以及警务数据处理监管与数据伦理等四个方面来完善警务数据安全的法律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慧警务 警务数据 数据安全法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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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我国数据安全制度构建探究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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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雪诚 马海群 《现代情报》 CSSCI 2021年第9期40-52,共13页
[目的/意义]响应《数据安全法》构建数据安全制度的号召,探究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我国数据安全制度的构建,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可能参考。[方法/过程]本研究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梳理国内外数据安全制度发展及研究现状,结合系统论思想、... [目的/意义]响应《数据安全法》构建数据安全制度的号召,探究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我国数据安全制度的构建,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可能参考。[方法/过程]本研究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梳理国内外数据安全制度发展及研究现状,结合系统论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及《数据安全法》提出一个包含基本要素以及基本子制度的数据安全制度构建模型,阐述数据安全制度组成要素,并结合国内外经验分析7种基本子制度,最终从情报学专业角度出发提出建议。[结果/结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数据安全制度是一个包含目标价值、规则体系、调整对象和实施保障的复杂系统,其出发点与落脚点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其构建原则为以民为本、协同发展、激励相容、和谐性和与时俱进,其子制度为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数据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数据安全应急处置制度、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数据出口管制制度、反制歧视制度以及制度评估监督和反馈制度,其可从新时代情报学发展目标、情报学特质以及情报人才三方面得到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 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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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新型法益的建构——基于数据与信息的交互关系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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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一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7-87,共11页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一性,以数据(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一次侵犯行为可能侵害多重法益,成立想象竞合而非牵连关系。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体系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有不逮,有必要弱化数据与“介质层”底层设施之间的关联性,直接以“代码层”为中心建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并以数据权利人所设置的“代码壁垒”为限,作为评判其对数据的处分权限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信息 数据安全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二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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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LIMS系统在检验检测实验室中的应用及数据安全合规建议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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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迪那拉·恰热甫汗 帕孜来提·依明 《新疆畜牧业》 2023年第4期34-37,共4页
LIMS系统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络将实验室各个环节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为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运行带来了便捷。随着国家数据安全法的颁布,将数据安全列入国家安全范畴中,LIMS系统的数据安全也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总结本单位LIMS系统应用情况... LIMS系统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络将实验室各个环节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为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运行带来了便捷。随着国家数据安全法的颁布,将数据安全列入国家安全范畴中,LIMS系统的数据安全也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总结本单位LIMS系统应用情况、列举改进升级措施、实验室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及如何在LIMS系统中保证数据安全等方面,对检验检测实验室应用LIMS系统及数据安全合规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验检测实验室 LIMS系统 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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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限缩适用——兼论数据犯罪的法益侵害 被引量:7
12
作者 姚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4-106,共13页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数据安全法 传统法益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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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实现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10
13
作者 吴伟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39-53,共15页
在网络与大数据技术中,将数据直接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所有权主张、数据知识产权主张、数据用益权主张和网络用户对数据享有初始所有权的主张,都因为数据的不可感知、不可控制和不可公示等特点而无法实现,应当将数据的载体即应用程序所... 在网络与大数据技术中,将数据直接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所有权主张、数据知识产权主张、数据用益权主张和网络用户对数据享有初始所有权的主张,都因为数据的不可感知、不可控制和不可公示等特点而无法实现,应当将数据的载体即应用程序所运行和控制的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财产权的直接客体。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来保护其内部数据,网络平台专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构建、运营和控制网络平台的网络企业,权利内容包括对网络平台中的数据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性质是财产性的支配权。网络平台专有权受到数据中其他法益(主要是公共利益以及数据所含信息中的民事权益)的限制。将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赋权的直接客体,使得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联系在一起,成为具有逻辑性和内在统一性的保护和利用数据的完整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赋权 数据保护 网络平台 网络平台专有权 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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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域外管辖趋势及我国的立法应对 被引量:8
14
作者 万方 赵琳琳 《图书情报知识》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6-145,共10页
[目的/意义]在各国不断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扩展本国域外管辖范围的背景之下,对数据域外管辖的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数据域外管辖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研究设计/方法]以网络空间中的数据管辖为切入点,指出传统的管辖规... [目的/意义]在各国不断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扩展本国域外管辖范围的背景之下,对数据域外管辖的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数据域外管辖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研究设计/方法]以网络空间中的数据管辖为切入点,指出传统的管辖规则在数据流动中的局限,并从国际法文件和国内立法入手来探讨数据域外管辖的路径。[结论/发现]国际层面,建议以多边条约的形式构建数据域外管辖的秩序,并对拟出境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的规制;国内层面,建议我国立法对特殊行业和量级的数据进行“双线模式”管控,合理确定数据管辖连接点并加强国际间的数据合作。[创新/价值]为我国制定合理的数据域外管辖规则、推动数据治理的良性发展、维护我国的数据安全提供一定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管辖 域外效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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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化重塑政府治理模式 被引量:9
15
作者 杨东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4期60-62,共3页
“健康码”在内的数字化创新证明了以数据触达重塑“数字纽带”的可能性。但平台政府的进一步发展受制于数据难以获取、质量无法保障带来的数据成本过高,这就需要内嵌法律、技术创新在内的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数据安全法(草案)》对... “健康码”在内的数字化创新证明了以数据触达重塑“数字纽带”的可能性。但平台政府的进一步发展受制于数据难以获取、质量无法保障带来的数据成本过高,这就需要内嵌法律、技术创新在内的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数据安全法(草案)》对于数据责任、数据开放保障措施的相关内容从法律上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提供了现实的制度保障,而区块链技术和“共票”制度从技术角度与激励创新上为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流动机制和模式提供了全新视角,二者有机耦合将为重塑政府治理模式提供最根本的数据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草案)》 平台政府 数据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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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困境及对策建议 被引量:10
16
作者 赵杰伟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86-96,共11页
在数字市场,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现象日渐增多,横向、纵向与复合集中交织,协议集中为主要形式,资本和大数据平台是集中的主要推动者。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引发的数据垄断效应明显,如违规收集和共享用户数据,对用户和新入者设置新的... 在数字市场,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现象日渐增多,横向、纵向与复合集中交织,协议集中为主要形式,资本和大数据平台是集中的主要推动者。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引发的数据垄断效应明显,如违规收集和共享用户数据,对用户和新入者设置新的市场壁垒,降低用户的隐私保护力度等。加大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具有必要性,在审查过程中应以潜在竞争者认定和替代能力分析不能等同、审查介入与行业发展不冲突、监管与审查不影响竞争中立等为基本理念。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正面临着前瞻性缺失、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理论失灵及经营者申报标准滞后等困境。因此,为了完善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机制,在分析竞争效果时应注重消费者福利原则,创新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及认定方式,适用大数据必要设施原则,推进申报标准的多元化创新,合理设定集中的附加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互联网平台 数据驱动型 经营者集中 数据垄断 反垄断 数据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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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与跨境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佳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68-80,共13页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数据 动态流动 数据安全法 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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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权与数据主权的确立与维护 被引量:25
18
作者 徐凤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55-64,共10页
网络主权包括数据主权,后者是前者的新发展和重要方面。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的确立,并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而是经历了一个国际博弈过程,并由特定的事件推动。美国提出“全球公域说”,提倡互联网自由,实质是利用其互联网技术优势主导网络... 网络主权包括数据主权,后者是前者的新发展和重要方面。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的确立,并不是理论演绎的结果,而是经历了一个国际博弈过程,并由特定的事件推动。美国提出“全球公域说”,提倡互联网自由,实质是利用其互联网技术优势主导网络空间。我国通过法律制定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从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要充分理解我国维护数据主权的制度背景与制度理性,提高遵守《数据安全法》、维护我国数据主权的自觉性。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在坚持相对安全观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并最终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主权 数据主权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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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通的三重阻滞:表现形式、原因分析与破解对策 被引量:6
19
作者 孙鸽平 刘芳芳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86-98,共13页
数据跨境流通已经成为全球数字经济以及国际关系博弈的重要领域,应当遵循法治思想构建和完善有关法律规则。目前,数据跨境流通存在价值、规范、政治三重阻滞:一是迥然相异的态度差异反映了数据跨境流通的价值阻滞基础;二是不同治理模式... 数据跨境流通已经成为全球数字经济以及国际关系博弈的重要领域,应当遵循法治思想构建和完善有关法律规则。目前,数据跨境流通存在价值、规范、政治三重阻滞:一是迥然相异的态度差异反映了数据跨境流通的价值阻滞基础;二是不同治理模式体现了数据跨境流通的规制对抗;三是数据跨境流通的规制代表了各国的话语权博弈。分析数据跨境流通阻滞的原因发现,数据治理的价值目标矛盾以及自我倾斜立场导致价值障碍的出现;数据治理制度权力的混同与自我越界是规范障碍产生的原因;数据治理主权博弈的挑战与自我消解态度是各国在政治上对抗和竞争的背后真相。有鉴于此,我国应从法治理念出发,调整并确立正确的数据跨境流通法律目的,平衡并建立恰当的数据跨境流通法律制度,以及维护并强调合乎主权的数据跨境流通法律根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跨境流通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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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被引量:52
20
作者 任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98-111,共14页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法的规制对象具有特殊性。针对算法匹配行为,建议清查算法应用中的用户标签设置;针对算法推荐行为,需要把握算法输出端口,设置算法分发影响评估义务;针对算法决策行为,算法应用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算法决策输出项信息,并设置介入接口,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算法决策、算法辅助决策行为与算法自主决策行为,制定并公开具体的算法决策规则;针对算法筛查行为,须着力解决筛查规则不明、监管缺位而导致的隐私信息泄露、二次致害等问题。算法立法须实现从“算法伦理”到“算法合规”准则设定的转变,未经低质识别,不得进行算法服务。通过算法服务勾选项、应用标签便捷删除、特定应用参数禁用、泛低质识别模块使用、筛查程序的自动转接等细化规定,推动算法规制的利益衡量、个案调和、价值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立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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