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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廓清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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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蕊 王园鑫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5-96,共12页
涉税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数据类型,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对税务机关课以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衡其凭借数据权力进行的不理性行为,是对其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异化的纠偏。税务机关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面临义务体系... 涉税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数据类型,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对税务机关课以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衡其凭借数据权力进行的不理性行为,是对其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异化的纠偏。税务机关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面临义务体系构建和义务体系保障两个层面的法律困境。基于此,一方面,应以“最大努力义务”为中心构建义务的判断标准,基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双重维度明晰义务的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体系;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义务的实现,宜采选“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二元规制范式,强化新型数智技术驱动为规制范式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构建责任约束和减免机制为规制范式之维、技术引导之维的顺利展开提供坚实后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务机关 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数据资源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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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研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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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良顺 李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6期72-83,共12页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于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至关重要。服务提供者处于数据控制者的角色地位、履行数据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数据的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性决定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数据安全保护...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于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至关重要。服务提供者处于数据控制者的角色地位、履行数据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与数据的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性决定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技术安全保障和数据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义务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报告的事后处置义务。为避免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片段化,应注重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体系衔接与功能协同。对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服务提供者采取结果主义的违法责任模式,有助于激励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防止陷入“不实施行为即违法”的无边界法律之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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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处理者的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及刑事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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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阳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0-90,共11页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刑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为督促数据处理者切实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从源头防范日益严重的重要数据安全风险,《刑法》应与《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有效衔接,在恪守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增设兼具法定犯、纯正不作为犯、义务犯、结果犯等多重属性的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构成要件设置要既能填补当前数据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又合理划定数据处理者承担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处理者 重要数据安全 保证人地位 不作为责任 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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