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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框架下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冲突及应对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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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婷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3-102,共10页
数据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价值实现关键在流动。但因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零成本无限循环复制等复杂特性,在传统权利框架模式下,数据流动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经常引发不同数据主体各方权利冲突并阻碍数据... 数据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价值实现关键在流动。但因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零成本无限循环复制等复杂特性,在传统权利框架模式下,数据流动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经常引发不同数据主体各方权利冲突并阻碍数据价值实现。在“数据二十条”确立的结构性产权分置框架下,进一步释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细则、破除数据开放壁垒、界定不同主体数据可抓取的合法化边界、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商业化利用 数据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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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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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莹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37,共15页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指向其中的数据符号层。数据资源是指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之中形成数据产品的数据的总称。数据产品是指原始数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属于数据资源。原始数据产权激励“数据收集劳动”,而数据产品产权激励“数据加工劳动”。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成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产品,应当区分两者并为其建构不同的法律规则。数据商品和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身并不经过劳动,因而并非数据权益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权益 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数据服务 数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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