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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三权分置制度释论:底层逻辑、法理反思与法律实现
被引量:
5
1
作者
高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6-87,共12页
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
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和利用的成本,对数据价值实现产生相应影响,这也给数据产权分置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带来挑战。目前从数据主体视角出发形成的单一产权或二元权利结构,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之政策意蕴和方向性策略不相一致。为此,要确保数据确权不偏离政策目标并实现“三权分置”的制度功能,就需要回归到数据客体视角,探索数据价值形态梯次变化的底层逻辑,破解既有数据确权研究中的理论困境,进而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配置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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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产权分置
二元权利结构
开放式创新
公共物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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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框架下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冲突及应对
被引量:
10
2
作者
黄婷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3-102,共10页
数据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价值实现关键在流动。但因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零成本无限循环复制等复杂特性,在传统权利框架模式下,数据流动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经常引发不同数据主体各方权利冲突并阻碍数据...
数据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价值实现关键在流动。但因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零成本无限循环复制等复杂特性,在传统权利框架模式下,数据流动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经常引发不同数据主体各方权利冲突并阻碍数据价值实现。在“数据二十条”确立的结构性产权分置框架下,进一步释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细则、破除数据开放壁垒、界定不同主体数据可抓取的合法化边界、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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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产权
结构性
分
置
数据
商业化利用
数据
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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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我国公共数据信托的法律权能
被引量:
1
3
作者
袁梓旋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4-143,共10页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是为从商业利用中释放公共价值。随着我国公共数据规模的累积和数据处理要求的提高,需要进一步区分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明确公共数据权属有助于确保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在数据治理中引入信托...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是为从商业利用中释放公共价值。随着我国公共数据规模的累积和数据处理要求的提高,需要进一步区分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明确公共数据权属有助于确保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在数据治理中引入信托制度,根据数据主体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模式,能够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数据利用效能。公共数据信托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通过利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改变数据控制者与数据所有者间的不对等关系,在数据存储和利用中确保隐私和数据安全。由数据控制者作为委托人,并以数据财产权为信托标的作为数据信托的结构,将公共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具体权利。明确信义法律关系的构成条件和信义义务的内容,形成基于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规范的公共数据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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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
数据
治理
数据
权益
数据产权分置
公共
数据
信托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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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
22
4
作者
孙莹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37,共15页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指向其中的数据符号层。数据资源是指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之中形成数据产品的数据的总称。数据产品是指原始数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属于数据资源。原始数据产权激励“数据收集劳动”,而数据产品产权激励“数据加工劳动”。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成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产品,应当区分两者并为其建构不同的法律规则。数据商品和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身并不经过劳动,因而并非数据权益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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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产权
结构性
分
置
数据
权益
数据
资源
数据
产品
数据
服务
数据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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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数据三权分置制度释论:底层逻辑、法理反思与法律实现
被引量:
5
1
作者
高莉
机构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
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6-87,共12页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促进江苏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协同机制研究”(22FXB005)。
文摘
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和利用的成本,对数据价值实现产生相应影响,这也给数据产权分置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带来挑战。目前从数据主体视角出发形成的单一产权或二元权利结构,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之政策意蕴和方向性策略不相一致。为此,要确保数据确权不偏离政策目标并实现“三权分置”的制度功能,就需要回归到数据客体视角,探索数据价值形态梯次变化的底层逻辑,破解既有数据确权研究中的理论困境,进而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配置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
关键词
数据产权分置
二元权利结构
开放式创新
公共物品理论
Keywords
separation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dual-right structure
open innovation
public goods theory
分类号
DF4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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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框架下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冲突及应对
被引量:
10
2
作者
黄婷
机构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出处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3-102,共10页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8批次面上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项目编号:2020M682533)。
文摘
数据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价值实现关键在流动。但因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零成本无限循环复制等复杂特性,在传统权利框架模式下,数据流动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经常引发不同数据主体各方权利冲突并阻碍数据价值实现。在“数据二十条”确立的结构性产权分置框架下,进一步释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细则、破除数据开放壁垒、界定不同主体数据可抓取的合法化边界、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数据
产权
结构性
分
置
数据
商业化利用
数据
壁垒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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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我国公共数据信托的法律权能
被引量:
1
3
作者
袁梓旋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4-143,共10页
文摘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是为从商业利用中释放公共价值。随着我国公共数据规模的累积和数据处理要求的提高,需要进一步区分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明确公共数据权属有助于确保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在数据治理中引入信托制度,根据数据主体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模式,能够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数据利用效能。公共数据信托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通过利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改变数据控制者与数据所有者间的不对等关系,在数据存储和利用中确保隐私和数据安全。由数据控制者作为委托人,并以数据财产权为信托标的作为数据信托的结构,将公共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具体权利。明确信义法律关系的构成条件和信义义务的内容,形成基于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规范的公共数据治理范式。
关键词
公共
数据
治理
数据
权益
数据产权分置
公共
数据
信托
信义义务
Keywords
Public data governance
data rights and interests
data property rights division
public data trust
fiduciary obligations
分类号
D922.28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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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
22
4
作者
孙莹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37,共1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企业数据确权和流转中的登记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075)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数字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指向其中的数据符号层。数据资源是指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之中形成数据产品的数据的总称。数据产品是指原始数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属于数据资源。原始数据产权激励“数据收集劳动”,而数据产品产权激励“数据加工劳动”。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成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产品,应当区分两者并为其建构不同的法律规则。数据商品和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身并不经过劳动,因而并非数据权益客体。
关键词
数据
产权
结构性
分
置
数据
权益
数据
资源
数据
产品
数据
服务
数据
资产
Keywords
structural separation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data rights and interests
data resources
data products
data services
data assets
分类号
DF5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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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三权分置制度释论:底层逻辑、法理反思与法律实现
高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5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框架下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冲突及应对
黄婷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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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我国公共数据信托的法律权能
袁梓旋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1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孙莹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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