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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持有权
被引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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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19,共15页
当前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在数据权属制度上均以“数据持有权”为核心构建权利体系和规则,以此来沟通和协调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我国而言,应立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为理论...
当前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在数据权属制度上均以“数据持有权”为核心构建权利体系和规则,以此来沟通和协调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我国而言,应立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为理论基础来分析和建构数据持有权。在“双阶二元结构”中,数据持有权并非数据产权的一项权能,而是数据产权结构中的一项核心权利,具有中心地位,旨在确认和保障数据初始生产者对其合法持有数据予以自主管控和对外流通的能力。数据持有权既不同于数据生成时的数据来源者权,也区别于数据流通后的数据使用权,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基于数据的来源和生成特征,数据持有权除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数据生产者享有的对数据以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为内容的数据产权,在一些特定的生成场景中也表现为平行结构、代持结构和衍生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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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产权
数据
持有权
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
数据
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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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数据三权分置制度释论:底层逻辑、法理反思与法律实现
被引量:
5
2
作者
高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6-87,共12页
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
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和利用的成本,对数据价值实现产生相应影响,这也给数据产权分置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带来挑战。目前从数据主体视角出发形成的单一产权或二元权利结构,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之政策意蕴和方向性策略不相一致。为此,要确保数据确权不偏离政策目标并实现“三权分置”的制度功能,就需要回归到数据客体视角,探索数据价值形态梯次变化的底层逻辑,破解既有数据确权研究中的理论困境,进而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配置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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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产权
分置
二元
权利
结构
开放式创新
公共物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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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数据持有权
被引量:
4
1
作者
张素华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19,共15页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项目号24ZDA025)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当前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在数据权属制度上均以“数据持有权”为核心构建权利体系和规则,以此来沟通和协调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我国而言,应立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为理论基础来分析和建构数据持有权。在“双阶二元结构”中,数据持有权并非数据产权的一项权能,而是数据产权结构中的一项核心权利,具有中心地位,旨在确认和保障数据初始生产者对其合法持有数据予以自主管控和对外流通的能力。数据持有权既不同于数据生成时的数据来源者权,也区别于数据流通后的数据使用权,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基于数据的来源和生成特征,数据持有权除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数据生产者享有的对数据以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为内容的数据产权,在一些特定的生成场景中也表现为平行结构、代持结构和衍生结构等。
关键词
数据
产权
数据
持有权
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
数据
基础制度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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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数据三权分置制度释论:底层逻辑、法理反思与法律实现
被引量:
5
2
作者
高莉
机构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
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6-87,共12页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促进江苏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协同机制研究”(22FXB005)。
文摘
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和利用的成本,对数据价值实现产生相应影响,这也给数据产权分置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带来挑战。目前从数据主体视角出发形成的单一产权或二元权利结构,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之政策意蕴和方向性策略不相一致。为此,要确保数据确权不偏离政策目标并实现“三权分置”的制度功能,就需要回归到数据客体视角,探索数据价值形态梯次变化的底层逻辑,破解既有数据确权研究中的理论困境,进而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配置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
关键词
数据
产权
分置
二元
权利
结构
开放式创新
公共物品理论
Keywords
separation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dual-right structure
open innovation
public goods theory
分类号
DF4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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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数据持有权
张素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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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数据三权分置制度释论:底层逻辑、法理反思与法律实现
高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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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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