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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持有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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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19,共15页
当前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在数据权属制度上均以“数据持有权”为核心构建权利体系和规则,以此来沟通和协调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我国而言,应立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为理论... 当前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在数据权属制度上均以“数据持有权”为核心构建权利体系和规则,以此来沟通和协调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我国而言,应立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为理论基础来分析和建构数据持有权。在“双阶二元结构”中,数据持有权并非数据产权的一项权能,而是数据产权结构中的一项核心权利,具有中心地位,旨在确认和保障数据初始生产者对其合法持有数据予以自主管控和对外流通的能力。数据持有权既不同于数据生成时的数据来源者权,也区别于数据流通后的数据使用权,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基于数据的来源和生成特征,数据持有权除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数据生产者享有的对数据以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为内容的数据产权,在一些特定的生成场景中也表现为平行结构、代持结构和衍生结构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持有权 数据产权“双阶二元结构” 数据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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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三权分置制度释论:底层逻辑、法理反思与法律实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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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6-87,共12页
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 数据产权分置涵括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数据从资源到要素再到产品的价值创造规律高度契合。尽管数据产权与数据财产权存在映射关系,但财产权所构筑的人为排他性,会增加数据流通和利用的成本,对数据价值实现产生相应影响,这也给数据产权分置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带来挑战。目前从数据主体视角出发形成的单一产权或二元权利结构,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之政策意蕴和方向性策略不相一致。为此,要确保数据确权不偏离政策目标并实现“三权分置”的制度功能,就需要回归到数据客体视角,探索数据价值形态梯次变化的底层逻辑,破解既有数据确权研究中的理论困境,进而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配置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分置 二元权利结构 开放式创新 公共物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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