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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托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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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亭亭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6-126,共11页
企业间数据协作能帮助中小企业打破大型平台对数据的垄断,降低企业获取数据的搜寻成本,促进数据的再利用,但也可能便利企业间合谋,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其竞争风险植根于企业间直接进行了沟通。作为第三方自发组建的数据中间人典型代表的... 企业间数据协作能帮助中小企业打破大型平台对数据的垄断,降低企业获取数据的搜寻成本,促进数据的再利用,但也可能便利企业间合谋,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其竞争风险植根于企业间直接进行了沟通。作为第三方自发组建的数据中间人典型代表的数据信托,其信义义务能助力企业间数据协作价值的发挥,并能阻止企业通过数据协作合谋、垄断。但数据信托也可能造成新一轮竞争损害。它既可能组织提供数据的上游企业、提供数据产品的下游企业合谋、垄断,也可能直接利用市场力量合谋、垄断。数据信托角色不同,判断数据信托所致竞争损害的标准也不同。立法机关应针对数据信托进行制度设计;反垄断执法机构必要时可通过设定备案或许可,提前介入数据信托集中一定量数据的行为;数据信托及提供数据的企业还应进行反垄断合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间数据协作 数据信托 数据中间人 竞争损害 数据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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