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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构建与完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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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新明 叶悦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110,共18页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和“公开的客观状态”为判定要素,对“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适用关系予以类型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商业数据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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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规范构造的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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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波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3,共13页
随着数据的要素价值日益凸显,在数据确权未果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演变为商业数据保护规则,立法者在修法中欲引入“商业数据专条”。然而基于数据基础制度和相关裁判经验的考察,可发现其条文构造值得商榷。... 随着数据的要素价值日益凸显,在数据确权未果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演变为商业数据保护规则,立法者在修法中欲引入“商业数据专条”。然而基于数据基础制度和相关裁判经验的考察,可发现其条文构造值得商榷。在客体要件上,该条款将对相关数据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作为适用前提,既有损经营自主权、产权激励效应和数据分类保护要求,也不符合其评估行为正当性而非适法性的功能定位,应删去该限定。在行为要件上,违反约定类数据获取协议爬取他人数据属于私法自治范畴,无需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约定类数据获取协议附加“正当、合理”要求并不妥适,因为这只是搜索引擎应用场景下的自律内容,完全可通过对商业道德的实质性审查来实现。在后果要件上,实质性替代规则仅充当违法性分析因素而非判断依据,且其规范内涵不清、适用标准不一,在有关违法性判断条款射程范围足以覆盖的情况下,无需叠床架屋式的重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数据获取 不正当竞争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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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落实中央关于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一种方案 被引量: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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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29,共15页
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 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一种既赋予一定排他性,又兼顾数据流通利用的商业数据弱权利保护机制。采取数据专条保护模式应当立足于权利式保护,使数据权益保护具有确定性和事先可识别性,并将事先的保护措施规定为受保护数据的构成要件,成为是否予以保护的重要界限。在具体的条款设计中,应以激励数据生成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为导向,设定受保护商业数据的构成要件,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分,划定商业数据的保护边界,推进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法益 商业数据专条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 弱权利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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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数据的争议与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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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添熠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4-128,共15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数据的重要依据,但因在法律实践中频繁适用一般条款,出现判断要件不明晰、保护规则不统一和保护效果不确定等问题,进而引发了坚守行为规制模式还是转向权利保护模式的争议。法律保护应当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数据的重要依据,但因在法律实践中频繁适用一般条款,出现判断要件不明晰、保护规则不统一和保护效果不确定等问题,进而引发了坚守行为规制模式还是转向权利保护模式的争议。法律保护应当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配,当前数据权益范围尚不明晰、数据利益分配难以达成共识、数字经济发展方兴未艾,贸然赋权将增加市场交易成本、阻碍资源有效利用,应当坚持弱约束的基调,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数据提供场景化保护和孵化型保护的制度优势,以弹性的规则构造实现既能适用禁止盗用规则满足私益保护需求,又能通过维护自由竞争空间因应数尽其用的公共利益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商业数据专条”的引入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新视角,在法律制定上,就规范体系而言,应以公开性为标准,区分管理措施和保密措施,将非公开数据纳入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公开数据纳入商业数据专条保护;就规范结构而言,数据获取行为的正当性不能推定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对使用行为有必要进行独立评价;就规范内容而言,不正当获取数据行为条款中应删去“以盗窃、胁迫、欺诈等方式”的表述,增加“避开”的规范要素以提升保护范围的完整性。在法律实施上,增设类型化条款意味着行政实施全面介入数字空间竞争秩序的维护,应将行政执法权赋予竞争主管机构以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同时在司法适用中回归一般条款的严格主义和去道德化适用趋向,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最终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不正当竞争 数据专条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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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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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纯昕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8-106,共19页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类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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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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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数据的流通属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确定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抓取行为 数据流通 数据保护 数据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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