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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如何介入平台治理?——以私行政法学之建构为切入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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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绍宇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4-77,共14页
近年来,数字平台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任务执行之中,并基于技术架构、市场地位和信息等诸多因素具有类似于公权力的强势地位。在这一大背景下,公法介入平台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公法究竟如何介入平台治理,要结合诸多因素考量,是一项高... 近年来,数字平台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任务执行之中,并基于技术架构、市场地位和信息等诸多因素具有类似于公权力的强势地位。在这一大背景下,公法介入平台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公法究竟如何介入平台治理,要结合诸多因素考量,是一项高度复杂的价值衡量和利益平衡作业,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类型化处理。针对政府规制、元规制和自我规制这三种数字平台参与公共任务的形式,应分别采取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参照适用这三种不同强度的公法介入模式。直接适用是指公法原则适用于约束数字平台,间接适用是指政府通过组织程序建构间接导入公法原则,参照适用则是指依靠数字平台企业自愿地参照公法原则进行自我约束。一直以来,传统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为范式建构的公共行政法,对于探讨公法如何约束私主体的私行政法学则少有研究。应建构与公行政法学对应的私行政法学,为平台治理提供理论指引。而与此同时,平台治理又能够为建构私行政法反哺素材,两者生动体现了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数字行政法学与行政法学总论之间彼此参照和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治理 数字平台 行政法学 数字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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