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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例外规则的适用检视与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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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玉梅 吕微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68-80,共13页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例外规则是调和数字贸易自由与主权安全的重要依托。虽然DEPA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例外规则承继了DEPA开放、包容和协调的特点,但DEPA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例外规则适用受限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变革、政府补贴潜在风险和...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例外规则是调和数字贸易自由与主权安全的重要依托。虽然DEPA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例外规则承继了DEPA开放、包容和协调的特点,但DEPA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例外规则适用受限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变革、政府补贴潜在风险和“广播例外”适用障碍。中国在DEPA规则对接过程中,须理清规则适用困境的生成原因,通过优化安全治理机制,保障DEPA例外规则适用的安全底线,以完善知识产权规则冲突适用细则、缓释政府补贴适用风险及明晰数字文化产品准入范式调试DEPA例外规则适用路径,助力DEPA数字经贸规则的中国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产品 非歧视待遇例外规则 规则适用 制度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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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与DEPA框架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及中国应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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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泉 吴若惜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15-126,共12页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在CPTPP与DEPA中均有规定,是我国加入CPTPP与DEPA必须面对的规则。适用该规则要注意数字产品原产地、同类数字产品以及歧视性待遇的认定问题。鉴于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对数字产品的性质达成共识,可暂时参考WTO中货物或...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在CPTPP与DEPA中均有规定,是我国加入CPTPP与DEPA必须面对的规则。适用该规则要注意数字产品原产地、同类数字产品以及歧视性待遇的认定问题。鉴于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对数字产品的性质达成共识,可暂时参考WTO中货物或者服务关于以上问题的认定标准。在其适用问题上,有关国家的实践如征收数字服务税、限制网络接入与使用、限制国外数字产品购买可能会与该规则的规定相悖。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在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以及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均有涉及,以美国、日本等为首的发达国家对该规则持积极肯定态度,不仅在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纳入该规则,同时也积极倡导将该规则纳入WTO电子商务中。与此同时不少发展中国家如智利、秘鲁等在其签订的自贸协定或者数字贸易协定中也纳入了该规则。但是在我国目前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均没有涉及该规则,而且我国在WTO电子商务的提案中对该规则也持谨慎态度,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数字产品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数字产品相比竞争力较弱,接受该规则可能会进一步削弱我国数字产品的竞争力。我国积极申请加入CPTPP与DEPA,必须接受该规则对我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该规则对我国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美式数字产品定义冲击我国数字贸易、负面清单模式扩大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适用范围、我国现行数字产品监管规定与其相冲突。为保护我国数字产品的发展,可通过援引政府补贴例外发展数字产品、利用负面清单限缩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适用范围、修改数字文化产品监管规定予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产品 非歧视待遇 例外规定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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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对我国国家利益的影响与对策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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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海乐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7-95,共9页
CPTPP与DEPA当中的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兼采“货物生产地”与“生产者国籍”两项标准认定非歧视待遇覆盖范围,且并未对非歧视待遇采取清单式限制。该条款因而有别于传统货物与服务贸易中的非歧视待遇规则。目前,国别数字治理规则可... CPTPP与DEPA当中的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兼采“货物生产地”与“生产者国籍”两项标准认定非歧视待遇覆盖范围,且并未对非歧视待遇采取清单式限制。该条款因而有别于传统货物与服务贸易中的非歧视待遇规则。目前,国别数字治理规则可能与该条款存在冲突的措施包括数字产品准入限制、数字服务税与数字产品消费限制。上述措施均存在明显的歧视性,且适用公共道德例外进行抗辩很可能面临涉案措施“必需性”证明难题。对我国而言,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有助于降低贸易壁垒,但同时会对我国数字治理措施合法性提出挑战。我国可以将数字产品差别待遇措施写入“负面清单”,同时利用“补贴例外”“广播例外”与“公共道德例外”维护我国数字治理措施合法性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产品 非歧视待遇 同类产品 公共道德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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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立法流变、条款特征及中国适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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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丽 张颖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5-85,共11页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是典型的美式贸易规则,其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目前,各国际条约中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设置基本采用美式模板。该规则在发展过程中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对象也随着贸易实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该规则通过间...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是典型的美式贸易规则,其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目前,各国际条约中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设置基本采用美式模板。该规则在发展过程中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对象也随着贸易实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该规则通过间接性承诺清单限缩适用范围,以属地标准和属人标准确定规则适用对象,以例外规定缓冲其适用张力。适用CPTPP和DEPA项下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会对我国数字产品监管审查的效率性与合法性产生冲击。由于国际层面数字产品定性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缺失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和国内规制规范,数字产品的贸易待遇具有不确定性。对此,我国应在技术层面探索创新数字产品监管审查机制;在制度层面争取数字产品国内监管审查合法空间;在战略层面积极彰显大国担当,作为主导者和推动者积极推进国际层面数字产品法律定性标准的制定与统一,推动直接针对数字产品的待遇承诺、国内规制规范等配套规范的达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产品 非歧视待遇 立法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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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太经济框架”下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扩展广度和深度分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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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寰琦 曾伟冯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6-101,共16页
“印太经济框架”(IPEF)是美国对外扩展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平台。本文结合IPEF核心国家签署协定的多个章节内容,综合分析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在IPEF核心国家的扩展广度和深度。从扩展广度来看,日本、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已在代表性协定中... “印太经济框架”(IPEF)是美国对外扩展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平台。本文结合IPEF核心国家签署协定的多个章节内容,综合分析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在IPEF核心国家的扩展广度和深度。从扩展广度来看,日本、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已在代表性协定中广泛纳入“美式模板”议题;印度仅部分涉及“数据流通和获取”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未承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从扩展深度来看,日本、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缔约方在原则性条款“数据流通和获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中的承诺可对标“美式模板”第2阶段或第3阶段的雄心水平,但受制于“一般例外”或“负面清单”,综合约束力与这些“美式模板”标准存在差距;印度则对“美式模板”核心议题的承诺水平较低,接近于“美式模板”第1阶段。IPEF国家将基于此扩展情况调整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策略。中国可着眼上述协定的多部分内容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共建,以应对IPEF带来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式数字贸易规则 “印太经济框架” 数据流通和获取 数字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 负面清单 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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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影响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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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课题组 彭德雷 张子琳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8-29,共12页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反映了缔约方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诉求,内容涉及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旨在确保国家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字贸易发展。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相比,...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反映了缔约方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诉求,内容涉及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旨在确保国家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字贸易发展。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相比,《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等议题方面均有突破。同时,通过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在覆盖范围和自由化程度方面仍存在差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未涉及数字产品的待遇和源代码等问题。在政府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关键诉求,将加强中国与各缔约方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注入新的活力,有助于各缔约方继续完善国内的数字规则体系。在企业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为缔约方数字企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对数字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贸易规则 数据跨境流动 源代码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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